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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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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粤价[1998]2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制定的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同时取消。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7]9号文中“以上第2、3点收费项目取消后”一句改为“以上第2点收费项目取消后”;“第3点收费标准仍为维修收入的0.5%不变”一句废止。
    二、我省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表》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日期之后到本通知下达时按原规定多收的费款应退还缴费者。
    三、过去我省和各地制定的有关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注销或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附件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3、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表

收费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公路运输管理费   不超过0.8%  
2 水路运输管理费   1%   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字[1993]112号文执行
3 内河航道养护费        按总吨、载重吨、客位、千瓦择大计征。

  按总吨、载重吨、客位、千瓦择大计征。
营业性运输船舶 运费收入 6%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机动船 月.总吨(千瓦) 7
非机动船 月.总吨 3.5
竹木排筏及浮动物体 公里.立方米.吨 0.015
港、澳、台籍船舶    
机动船 月.总吨(千瓦)
天.总吨(千瓦)
10.5
0.9
非机动船 月.总吨(千瓦)
天.总吨(千瓦)
4.5
0.45
4 船舶检验费       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5 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定额基价 0.96%0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补偿安置费用 0.3%-0.6%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标准幅度内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2 监理工程师证书费 10   包括工程师资格证书、工程师岗位证书、申请表和邮费。
3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建安工作量 0.8%  
其他地区 建安工作量 1%0  
4 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 0.3%  
电力部门 1 火电、送变电工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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