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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助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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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社会助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粤价[1997]29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适应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我省一些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了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学校(中心)。这些助学辅导机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向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员提供课程辅导服务,其经费靠收取学费解决。为加强社会助学收费管理,现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的规定,就助学收费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社会助学收费属教育收费。根据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助学收费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两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费包括:教育场地租用费、水电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师资费、管理费、实习实验费。住宿费只向住宿生收取。教材资料、生活用品由学员自己选购,办学单位不得强迫学员统一购买。
  二、考虑到社会助学机构没有财政拨款,经费靠自筹解决的实际,制定社会助学收费标准实行按实际培养成本收费,以收抵支,略有盈利的原则。
  三、社会助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部、省属高等、中专学校,中央和部队驻粤单位的助学机构,其收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市直助学机构的收费标准必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县(区)助学机构的收费标准必须报县(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社会助学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助学机构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办《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学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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