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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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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1998年
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 计价管〔1998〕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茧丝绸协调(领导、改革)小组、经贸委(经委):
  为稳定蚕茧生产和茧丝价格,维持正常的鲜茧收购和茧丝流通秩序,现将1998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定价权不得下放;厂丝出厂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
  二、1998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干茧供应价格和厂丝出厂价格的水平及质量差价,继续按照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国茧协〔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省(区、市)应按照文件规定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尽早出台公布本省(区、市)1998年鲜茧、干茧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1998年5月1日以后,依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茧丝价格政策规定的经营者,当地物价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茧丝流通管理仍执行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暂行办法》(国茧协〔1997〕10号)。
  五、各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提早筹集蚕茧收购资金。各有关银行要继续支持蚕茧收购。用于蚕茧收购的银行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积极回笼资金,保证按时还贷,并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蚕茧收购工作,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省际、市县之间蚕茧收购的协调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共同维护蚕茧收购秩序。在蚕茧集中收购期间,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到主产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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