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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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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
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粤价[1997]30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加强对我省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现将《广东省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省物价局成立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领导小组,由林林副局长担任组长,蔡一帆(综合法规处)、黄越明(农轻价格处)、陆祥生(重工价格处)、杨如祥(收费管理一处)、蔡任民(收费管理二处)、叶冬(房地产价格处)、柏春生(省价格事务所)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法规处。
  各地在组织实施本《方案》时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价格评估机构和
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管理,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5号)、《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费 [1997]813号),以及《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166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职能机构。成立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领导小组,由主管价格评估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法规处,具体负责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省价格事务所协助审核。
  二、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今明两年开展不分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认定工作。临时资格认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省价格事务所及广州、深圳市物价局的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由省物价局统一审核并报国家计委认定;其他地级市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由省物价局审核和认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各县(市、区)物价局的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由所属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负责审核并统一上报省物价局认定。
  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统一由省物价局认定。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负责审核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价格评估机构的人员资格,并统一上报省物价局认定;省价格评估机构的人员资格由省物价局直接审核认定;各级价格评估机构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由省物价局审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三、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步骤。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时间为1997年9月至 12月,主要是价格评估机构准备临时资格所需的条件,省已为此进行了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第二阶段是组织实施阶段,从1998年1月开始,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依照规定分别申领临时资格证书、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四、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必备条件。申领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四)具备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的价格评估机构至少有3 名以上(含3名),县(市、区)物价局的价格评估机构至少有2名以上(含2 名)获得《广东省价格评估员》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
  (六)具有一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实践。
  五、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必备条件。申领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三)从事价格工作或价格评估工作满一年,并通过国家、省物价部门举办的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
  六、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必备条件。申领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从事价格工作满三年或从事价格评估工作满一年;
  (四)接受国家、省组织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专门培训,考试成绩合格。
  七、价格评估机构申领临时资格证书程序。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
  (五)价格评估实例;
  (六)申请价格评估资格报告书。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如实填报申请表。对未按规定填报的或不如实填报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主管机关退回申请单位重新填写。申请日期按资格认定主管机关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批复。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审批权限报国家计委或由省物价局颁发《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
  八、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注册登记。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价格评估机构在获得临时资格的同时,向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认定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其工作地域、业务范围等。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一个月前,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原注册登记机关重新认定或申请相应等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重新认定时,价格评估机构应提供近3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5个以上的典型估价实例材料。
  具备开展涉案物品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向其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认定主管机关履行专项注册登记手续。临时资格认定主管机关应在其临时资格证书“业务范围”栏中注明“具备开展涉案物品价格评估资格”的字样。
  九、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程序。凡符合本方案第五点要求的人员可以申领《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先向其所在的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能证明符合第五点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的价格评估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其所属的物价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省物价局认定。
  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程序。凡符合本方案第六点要求的人员可以申领《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具体程序与本方案第九点规定相同。
  十一、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认定与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同时进行。各市在报送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认定材料的同时,按本方案要求报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材料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材料;同时符合第五、六点条件要求的人员,可同时申请《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省物价局经审查,对符合第五点条件要求的,核发《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对符合第六点条件要求的,核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十二、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主管机关按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予认定资格或撤消资格、警告的处罚。
  (一)申请认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注册登记规定的工作地域及价格评估业务范围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证书的;
  (四)有效期限已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
  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十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把好所属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审查关。
  十四、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涉案物价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的式样,由省物价局统一设计,各地可复印使用。三种资格证书由国家或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填发。
  附件:
        1、《广东省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
        2、《广东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
        3、《广东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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