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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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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国家
统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粤价[1998]35号

广州市、深圳市物价局、统计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8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地区和时间。广州、深圳市是国家选择的于1998年开始正式编制、公布房地产价格指数的定点城市。从1998年开始正式编制、公布价格指数。请广州、深圳市按照房地产价格调查方案的要求,尽快落实并开展工作。
    二、加强对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价格采集点由物价、统计、计委、建委、国土等部门根据调查方案确定;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调查方案设计、价格汇总、指数计算上报由统计局负责;建委、国土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房地产交易机构为固定的价格采集点,必须协助提供所掌握的各类房地产交易价格资料和土地使用权价格资料。凡被确定为价格采集点的单位,要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
    三、房地产价格指数的公布。我省将实行房地产价格指数向社会公布的制度。省物价、统计、计委部门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联合向社会公布各季、半年及全年的价格指数,为政府调控房地产价格总水平和投资结构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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