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
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粤价[1997]29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5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无线电设备检测费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省无委、物价局、财政厅粤无发[1993]18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分工与上缴比例。全省公众移动电话的频率占用费,由省无委办向省移动通信局每年每部收10元,其余40元由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当地移动通信分局收取。其它收费项目的分工和上缴比例,按原规定不变。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新的规定执行(另文通知)。
三、有关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局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成文之日起执行。1997年5月1日后按原标准多收取的部分上缴财政处理。过去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的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无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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