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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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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5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是我省公安、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2001年以来涉及外来及外出务工人员收费所发生的行为。
    检查重点主要是经省政府批准取消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员管理费、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地自定的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外来工综合管理费的收费执行情况;继续保留的暂住证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的收费执行情况;暂停IC卡收费执行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从2002年4月23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报阶段,时间从4月23日开始至5月8日结束,各收费单位将自查情况如实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5月8日开始到5月25日结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收费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按本通知要求组织检查人员进点检查。
    第三阶段为整改总结阶段,时间从5月25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此次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
    三、检查方式和政策
    此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局直属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方式主要以同级检查为主。省将组成检查组重点检查几个外来工集中的地区,并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粤价〔2002〕80号)等。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这次专项检查。
    (二)检查中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办案方针,严格依法行政。
    (三)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各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此次专项检查的顺利完成。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于2002年5月28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统计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一并报送省物价局直属分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
二○○二年四月八日      计价格[2002]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我委在报的《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工作进展情况》上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这件事办得好,并要求国家计委要加大督查力度,各地要密切配合,务必使这项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清理整顿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巩固和发展落实这项政策中出现的好形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这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折不扣地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二、要彻底清理、全面取消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不合理、不合法收费。据了解,目前,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在个别地方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有的只是口头通知暂停,但还没有正式发文;有的还在观望,等待时机恢复收费;有的变换名目以服务费等名义收费;有的把取消的收费金额通过在垃圾处理费、水费等上面不合理加价变相恢复收费等等,这些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必须立即纠正。此外,一些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开具介绍信等时,乱收费问题也比较突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扎实工作,深入清理,不留死角。
    三、要坚决清退违反规定的收费,把这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除按规定收取必要的证件工本费外,凡3月1日后仍然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的,或者在此之前违规预收了有关费用的,都必须限期清退,无法清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上缴财政。为保政令畅通,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宣传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对落实清理整顿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中遇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五、各地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的情况,请于5月31日前上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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