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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省风电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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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五日 粤计基[2001]587号

各市计委、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科委、国土局、地税局、电力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3月下旬在汕头现场办公会议上确定鼓励我省风电发展的意见,我们起草了《关于促进我省风电发展的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促进我省风电发展的意见

    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是我国一项能源政策。我省风能资源十分丰富,适应加快风电发展,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一次性能源紧缺,减轻环境压力,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有一定意义。随着风电技术的不断进步,风电已成为目前世界上最有发展前途的可再生能源之一。经过十多年发展,我省风力发电已初具规模,目前已开发南澳、惠来两个风电场,总装机6.69万千瓦,居全国第二位,其中南澳总装机达到5.4万千瓦,已成为全国第二大风电场。为解决我省风电上网和省电价高企问题,促进我省风电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1286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基础〔1999〕4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和供电企业要从加强环境保护、调整电源结构和扶持沿海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风电的重要性,积极促进风电事业的发展。省政府鼓励多渠道融资发展风电,允许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按市场经济原则投资风电场建设。
    二、风力资源的开发要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分步实施,优先选择建设条件较好的风电场进行建设。“十五”期间计划全省新增风电装机30万千瓦。各市要加强对本地风力资源的勘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条件较好的风电项目,由市计委上报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省规划。
    三、新建风电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审批。除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一律由省计委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有建设单位与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的并网协议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风电场就近并网,并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在未实行竞价上网之前,风电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会有关部门审批,不得高于省电网销售价。在实行竞价上网之后,要考虑给予风电适当的政策扶持。
    五、风电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现阶段造价应控制在8000元/千瓦时以内(含送出工程)。风电设备要尽可能采用单机容量大的国产设备,设备国产化率要求达到40%以上。
    六、项目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降低上网电价,资本金回报率、折旧年限、维护费用、还贷年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现阶段,资本金回报率不得高于10%,折旧按15年计提,还贷年限按15年计算。今后国家有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在征地等方面给予项目支持。风电场建设用地,按每台风机基础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属于风电场附属设施用地也按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属建设期临时用地,按建设期时间征用,风机基础的用地可依法按划拨方式供地。风电属高新技术产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八、对已建成和在建的风电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上网电价需逐个项目上报省物价局会有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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