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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变更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归属的通知 (价费字[1993]178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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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财综字[2000]15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归属的通知》(财综字[1999]5号)和省政府机构改革规定精神,现将有关变更新药审批费等收费项目归属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收费变更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
    (一)原由卫生部门收取的收费项目
   1、新药审批费、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特殊药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制剂许可证工本费、药品检验费,分别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价费字340号)附件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2、中药品种保护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78号 已废止)的规定执行。
    (二)原由医药管理部门收取的收费项目
   1、新药开发评审费、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GMP认证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原名: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医疗器械和制药机械检验费,分别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及附件的规定执行。
    2、药品行政保护费,暂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收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43号 已废止)的规定执行。
    3、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 已废止)的规定执行。
    4、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103号)的规定执行。
    5、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水泥、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507号)的规定执行。
    二、取消原医药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
    三、尚未进行机构改革并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市、县仍按原归属执行。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0年1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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