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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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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审计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2年3月10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50元。
    二、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审计厅按照计价格〔2002〕97号文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计价格〔2002〕97号

审计署:
    你署《关于申请核定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调整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审函〔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署所属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在组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同意你署所属干部培训中心按照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2元(两科24元),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两科100元)的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向考生收取取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后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你署干部培训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按照财务隶属关于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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