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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138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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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94]财综字第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138号)规定,现就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限于南方集体林区。
    二、收费对象:除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他木材销售者(单位和个人)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
由当地林灶部门负责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收取。
    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一律不得征收此项费用。
    三、收费标准:每立方米木材5元。
    四、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五、林业保护建设费由林业部门负责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做到收支两条线;集中用于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对林区中幼林抚育的道路建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制定。
   附: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计价格[1994]138号

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项目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94]财综字第7号)同意立项。现就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5元。
    二、林业保护建设费由当地林业主管负责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收取。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此项费用。对林农和农村集体销售的木材也不得征收。
    三、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取范围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参照执行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高于每立方米木材5元的限度内制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94)财综字第7号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的精神,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中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政管理费和林区管理建设费等收费项目,决定予以取消,为保证林业部门正常的林政管理和林区建设不受影响,经清理农民负担审核小组研究决定,同意设置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对象为:除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他木材销售(单位和个人)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
    二、林业保护建设由林业部门负责收取,集中用于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对林区中幼林育的道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定。
    三、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取范围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内的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的木材可参照执行。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及其分省区参加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后另行发布。
    四、各地林业部门收取的林业保护建设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做到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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