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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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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建委: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
    (一)凡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含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对在规划区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排水量计算(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对产品以水为原料和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的单位,按实际排水量计算),每吨控制在0.15-0.30元之间。
    三、收费办法和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凡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三)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征收污水处理费应与调整水价统筹考虑。
    (四)开征和调整污水处理费要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当地物价部门主持,城建、环保等部门和被收费的企事业单位、居民代表参加。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建成后的运行费等可由社会适当承担。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物价、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五)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以及用水、水价情况,可在省定征收范围、标准和使用原则内制定本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备案。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污水处理费收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行和设备维护经费补助,不得用于其它费用开支。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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