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食盐价格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1-09-29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粤价[2001]24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供销社:

     我省盐产品将陆续按《食用盐》(GB5461-2000)国家新标准和地方新标准生产和加工。同时在复合膜小包装袋上增加了镭射商标、防伪油墨印刷和激光微刻等防伪功能,并引进国际先进的纸盒碘盐包装生产线,推出新颖的纸盒包装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我省食盐市场和价格秩序,现就我省食盐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全省加碘食盐零售价格
加碘食盐零售价格取消地区差价,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具体价格见附表)。统一零售价格后,使用新的小包装袋,并统一印制其零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食盐的批零差率,以及盐业部门对商业企业、供销社的转批优待率仍按我局《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粤价〔1996〕9号)规定执行。
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必须确保市面同时有单膜小包装等各种不同包装食盐的供应,以适应各消费层次的需要。
   二、降低其他工业用盐(小工业盐)价格
按照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929号文规定,放开两碱工业盐价格;对两碱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指导价。现将我省其他工业盐中准供应价格统一调整为715元/吨,各盐业公司可根据实际经销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在上下浮动10%幅度内确定具体的供应价格。
   三、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库存的原小包装加碘食盐按原价格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仍按我局粤价〔1996〕9号文和粤价〔1999〕20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盐业总公司必须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全省食盐生产、经营及价格执行情况报我局审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广东省加碘食盐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袋、盒

品    名 500克小包装 1000克小包装
精制盐、海精盐 洁白海盐、日晒盐 精制盐、海精盐 洁白海盐、日晒盐
复合膜包装袋食盐 1 0.95 1.9 1.8
单膜包装袋食盐 0.85 0.8 1.6 1.5
纸盒包装食盐 1.65

注:以上加碘食盐零售价格均包含了包装袋价格、防伪技术、标志等费用和增值税。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