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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8-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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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粤价〔2008〕25号

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联财务〔2007〕731号)、《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的补充请示》(粤联财务〔2008〕50号)均悉。鉴于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仍处于推进阶段,根据对你公司运营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同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我局粤价〔2003〕112号文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非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结算额的2%计收; 

  二、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超额累减的方式计收,年结算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下部分按1%计收,3亿元以上至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0.75%计收,6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5%计收,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5%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再根据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重新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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