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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660号,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7-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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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粤价函[2006]660号

省教育厅:

  《关于申请正式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教毕〔2006〕9号)悉。鉴于我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379号)试行期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在接受委托提供就业服务时收取中介服务费,委托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公布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报核定收费标准。

  附: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登记

10

服务期三个月

用人单位查询毕业生资源信息

月/小时

500/50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招聘、招考毕业生




1

与用人单位联合招聘

50

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受委托招聘、招考

100

由委托单位支付

受委托引进省外毕业生服务



由委托方付费

1

研究生

300


2

本科生

400


毕业生择业介绍成功服务

100

由委托方付费,不得重复收费

协调毕业生就业争议




1

受理

个人申请5元,单位申请10元


2

协调争议成功

个人申请40元,单位申请120元


代理学生出国政审

120

托管期内

代办与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

150


代理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鉴定




1

省外院校毕业的研究生(硕士、博士)

150


2

省内院校毕业的研究生(硕士、博士)

100


3

省外高校、中专毕业的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

140


34

省内高校、中专毕业的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

70


代理境外学历证书鉴定

100

鉴定及翻译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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