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定价成本核定时,定价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各类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所属分类:定价与收费回复时间:2021-03-29 16:56:09

答:

第十六条  定价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各类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

对于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情况,定价折旧年限不应超出特许经营期。

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核定。


附表:

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一、

配电线路

1

220千伏

28-34

2

110千伏(66千伏)

26-32

3

35千伏

18-30

4

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

16-26

二、

变电配电设备

1

110千伏以上

25-33

2

110千伏及以下

18-24

三、

其他

1

用电计量设备

8

2

通讯线路及设备

8

3

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

8

4

检修维护设备

10

5

运输设备

10

6

生产管理用工器具

10

7

辅助生产类设备及器具

20

8

生产性房屋、建筑物

30

9

非生产性房屋、建筑物

50

注:其它本表未列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企业实际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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