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定价与收费回复时间:2021-03-29 16:56:09
答:
第十六条 定价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各类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
对于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情况,定价折旧年限不应超出特许经营期。
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核定。
附表:
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一、
配电线路
1
220千伏
28-34
2
110千伏(66千伏)
26-32
3
35千伏
18-30
4
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
16-26
二、
变电配电设备
110千伏以上
25-33
110千伏及以下
18-24
三、
其他
用电计量设备
8
通讯线路及设备
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
检修维护设备
10
5
运输设备
6
生产管理用工器具
7
辅助生产类设备及器具
20
生产性房屋、建筑物
30
9
非生产性房屋、建筑物
50
注:其它本表未列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企业实际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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