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要调整,成本监审年度期间,供水公司一些工程及配套的设备未完工,无法计提相应固定资产折旧,但是企业已支付了工程及设备的部分费用,有具体的合同、发票及转账证明。请问这些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能否在定价时考虑进去?具体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所属分类:定价与收费回复时间:2019-01-15 17:52:39

答: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规定,由于您提到的被监审供水公司的在建工程及配套设备尚未投入使用,因此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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