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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有哪些内容与你我相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今年4月15日是第8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2周年。

  今年的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生物安全法》对维护国家生物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到底什么是“生物安全”?《生物安全法》有哪些内容与你我相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一、《生物安全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二、《生物安全法》立法意义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生物安全定义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生物安全范围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应对微生物耐药

  ◆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五、生物安全重要地位和坚持原则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 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有关部门建立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专业技术机构主动开展监测和发布预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 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单位和个人依法报告传染病和动植物疫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疫情会商研判,将会商研判结论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国务院报告,并通报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六、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有关部门建立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专业技术机构主动开展监测和发布预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 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单位和个人依法报告传染病和动植物疫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疫情会商研判,将会商研判结论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国务院报告,并通报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七、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八、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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