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07号)。
二、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明确中期评估的结果应用。
产业园开始建设后的第二年,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期评估办法对各产业园开展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差异化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一是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二是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再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责任主体应统筹组织完成第一批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任务。
(二)优化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的方式。
1.对未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2021-2022年第二批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分批次安排补助资金,其中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至市、县财政部门,跨县集群产业园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提请市财政部门向相关产业园实施主体拨付资金、特色产业园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提请县级财政部门向相关产业园实施主体拨付资金;省本级资金安排至省级相关单位(如属于非预算单位,则拨付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级相关单位审核后提请省财政厅向相关产业园实施主体拨付资金。
2.对已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2021-2022年第一批资金),产业园责任主体需组织业务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业等签订共管协议,并组织成立资金使用审核小组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后,各实施主体使用支出。
(三)细化实施主体的资格条件。
调整资金使用方案时新调整进来的实施主体需为已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主体,且从事该主导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具备与经营生产相匹配的人员、场地、资金、设备设施等资源要素条件;企业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5%;诚信守法经营,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施主体及其关联实施主体在同一产业园内累计分配的省级财政资金不得超过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总额的50%(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方向、上市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分配的财政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总额三分之二);同一企业(单位)已参与2个以上(不含2个)在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原则上不作为实施主体。
(四)完善实施主体、产业园的退出机制。
1.实施主体退出机制。规定实施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承担实施产业园建设项目,由责任主体组织修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1)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截留、挪用或其他严重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
(2)下达资金满一周年仍未开工或在规定期限内项目未完工(含子项目)等未按要求进行建设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3)项目建成未投产运营且运营主体主动灭失(如注销工商登记等),或未满足投资回收就将财政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变卖套现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产业园退出机制。规定产业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报批摘牌,并对外发布通报。
(1)存在实施主体退出所列情形的,产业园被收缴省财政补助资金累计超过总额50%的;
(2)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
(3)省级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验收后后续监测中发现存在严重偏离产业园建设定位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强化产业园相关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了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产业园细化完善或修改调整的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评估、研究提出意见、审核备案;责任主体负责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审批、组织资金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了省农业农村厅对产业园后续建设情况进行调度监测;责任主体负责建立产业园公益类项目、实物资产运营管理机制,持续跟踪监测其资产安全和运营效果。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珠三角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市自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