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函〔2022〕12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现场审核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3日
广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现场审核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活动的管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专家(以下简称审核专家)审核行为,保证饲料管理“放管服”工作顺利落实,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核专家,是指经广东省农业农村厅遴选,纳入审核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的人员。
审核专家的抽取、工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下设办公室,建立现场审核专家库。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审核专家的现场审核工作。
第二章 审核专家抽取和审核工作程序
第四条 组织现场审核的饲料管理部门从现场审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现场审核专家组。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每次抽取所需审核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审核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审核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在案。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选派当地饲料行政管理人员作为现场审核监督员,监督、指导审核专家开展现场审核工作。
第七条 审核专家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进行现场审核:
(一)召开会议。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审核依据、审核程序,介绍专家组成员;企业有关负责人简要汇报生产许可条件的自查情况。
(二)现场核查。专家组对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逐项审核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其它有关事项的生产许可条件符合情况;考核企业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理论知识,考核化验员和中央控制操作工的操作技能。
(三)材料核查。专家组就企业申报材料与企业现场的一致性进行符合性检查。
(四)形成审核意见。专家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如实填写现场审核表,形成现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分三种:现场审核合格,予以通过;现场审核不合格,不予通过;现场审核基本合格,但需按专家组意见整改后,方可通过。
(五)反馈审核情况。专家组将现场核查情况和现场审核意见告知企业。
(六)提交审核材料。专家组及时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审核表提交组织现场审核的饲料管理部门。
第八条 对现场审核基本合格但需整改的,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选派的现场审核监督员要现场核查被审核企业提供的整改照片、影像等资料的真实性,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 审核专家的权利义务和工作纪律
第九条 审核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现场审核中,了解、核查审核企业生产许可相关情况;
(二)在现场审核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独立提出现场审核意见;
(三)在现场审核中,有对被审核企业是否通过生产许可的表决权;
(四)提出对饲料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审核专家按规定获得现场审核报酬。
组织现场审核的饲料管理部门参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的标准,支付审核专家劳务报酬。
审核专家参加异地审核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组织现场审核的饲料管理部门参照所在地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审核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服从专家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二)按照组织现场审核单位的安排参加现场审核工作,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三)为饲料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审核专家应当遵守以下现场审核工作纪律:
(一)按照饲料管理部门的安排,参加现场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推辞;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及时向组织单位提出;
(二)与被审核企业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其他情况时,应当主动提请回避;
(三)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审核标准进行现场审核,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被审核企业提供的信息、技术资料保密;
(五)解答被审核企业或组织现场审核单位的咨询和质疑;
(六)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有刁难被审核企业、徇私舞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审核专家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纪律教育。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建立审核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审核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廉洁纪律等情况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核专家任期5年。审核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审核专家的,由专家委员会注销其审核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核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取消审核专家资格等处理;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粤农函〔2018〕6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