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函〔2022〕8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高级职称评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促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高质量发展,加快我省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广东省内涉农非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中,熟练掌握技术技能,在基层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经营、种植养殖、建筑施工、农村电商、传统技艺等工作;在广东省内从事烹饪、家政服务相关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已享受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乡村工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评审时间
2022年度我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评审工作于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2年8月至10月,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评审;各地市须于8月10日前下发2022年度第一次评审工作通知,具体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
第二次评审工作按我省职称评审工作要求,以年度为基础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评审当年度的1月至3月,在当年的6月底前完成评审。即2022年度第二次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二)申报材料、有效资历时段计算要求
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申报第一次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申报第二次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安排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的,到评审委员会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申报和补正材料。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安排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的,有效材料时段的截止时间仍为2022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21年出台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号)、10个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高级职称评委会新修订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各地市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二)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公示、推荐(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所属村委会或县一级农业农村局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并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申报人按要求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及所从事的工作,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及乡村工匠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通过“乡村工匠职称申报系统”(网上系统)如实填报。经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下载打印《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表》《证书、证明材料》《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等具体评审通知要求的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时间为8月25日9:00至10月31日18:00,逾期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不得补报。
(三)申报材料除《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表》外,其他材料不予退还,评审结束三年后集中销毁,请申报人做好备份。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属村委会或县一级农业农村局)审核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材料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确认无误后,在《广东省乡村工匠职称评审表》对应处盖章。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各评委会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5天前,向对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本地区2022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10个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高级职称评委会新修订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各地市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须于2022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村委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职称评审全过程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九、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职称评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国家和省疫情防控最新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疫情防控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十、申报收费要求
2022年度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不收取申报人员任何评审费用。
十一、加强组织评审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构建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扎实有效。
(二)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精心部署,优化评审标准,加大投入,完善服务,迅速开展2022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三)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积极履行职称评审主体职责,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上一年度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修订评审标准,畅通申报渠道,优化评审服务,加大宣传发动,确保2022年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高质量完成。
十二、加强政策扶持体系建设
(一)鼓励各地、各部门探索乡村工匠专业人才激励措施,对取得我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的人员,可按规定在专家库入库、信息技术、融资支持、产品推介、学习培训、项目申报、技术扶持、专项补贴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将乡村工匠职称评审有关费用纳入预算保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