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函〔2022〕8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三年来,我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切实履行执法办案主责主业,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涉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典型案件,为全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种业振兴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综合执法办案水平,我厅从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农业行政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10个典型案例,现予公开发布,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30日
案例一:清远市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0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清远市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涉嫌经营假冒江西博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经查,当事人经营商标为“火上云”“草桉”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不是江西博邦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金额共计26.3529万元。因达到移送标准,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9月16日将该案移交清远市公安局查处。202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购进农药过程中,有按照销售农药的规定进行索取证照和核对,对假农药无明知涉假的故意,对其销售假农药的行为无主观故意,当事人销售假“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行为无构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不认为是涉嫌犯罪行为,将该案件材料退回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二、涉及处罚事项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假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26.3529万元。
3.处20万元罚款。
四、案件解析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过程中,有按照销售农药的规定进行索取证照和核对,对销售涉假“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的行为无主观故意,在执法机关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召回假农药,积极主动联系相关有资质的环保公司销毁被扣押的假农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法律条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重大,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的规定,办案机关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佛山市南海区某购销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海区某购销部开展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摆放3种老鼠药共348瓶,其中海珍鼠药王(0.5%溴敌隆)198瓶、大利鼠药王(0.5%溴敌隆母液)89瓶、双优牌特效王中王(气体灭鼠膏)61瓶。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67号第二条规定,溴敌隆属于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经核查,当事人不具备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质。经对3 种涉案农药进行司法鉴定,3种农药均检出含有剧毒农药氟乙酰胺成分。
二、涉及处罚事项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一)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农药3种共330瓶;
2.罚款10000元;
3.该店负责人梁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二)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将该案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作进一步审查处理。
四、案件解析
(一)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经营的3种农药,经司法鉴定均检出剧毒农药氟乙酰胺成分,且在其经营店内存储和销售含有氟乙酰胺的制剂的数量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二条第三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梁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5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中山市港口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反映,称有群众于2020年3月从当事人处购买的蕉苗种植后部分蕉树出现黄叶直至枯死,怀疑该蕉苗有黄叶病。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从某生物技术研究所处购进的一级蕉苗后,经培养为二级苗再销售给周边蕉农,其本人无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底及2020年初从某生物技术研究所处购进“粉杂1号”一级组培蕉苗共11.5万株,经过约70天培育成二级组培苗。育成的二级组培蕉苗大部分为自用,部分以每株2.6元或2.7元的价格销售给蕉农,当事人销售蕉苗的收入共计40360元。
二、涉及处罚事项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360元;
2.处罚款25000元。
四、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州某公司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转交的案件线索,显示广州某公司生产的叶用莴苣(罗沙绿)中吡虫啉残留限量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查,2020年12月11日,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对该司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检了叶用莴苣(罗沙绿)等3份蔬菜样品。2020年12月16日,该司出售了部分同批次叶用莴苣(罗沙绿),次日得知被抽取的叶用莴苣(罗沙绿)样品中吡虫啉残留限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立即召回全部已出售的该品种同批次蔬菜,连同采摘待售的同批次蔬菜一并存放在公司仓库,另就地存放种植区内未采摘的同批次蔬菜。后该司收到被检叶用莴苣(罗沙绿)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抽查检测结果通知书后,依法向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并获得受理。
虽然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才是最终检验结论,但经风险研判,2020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先行向该司发出了关于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的叶用莴苣(罗沙绿)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确保已售问题蔬菜及时召回、未售问题蔬菜不再流入市场,并依法对该司涉嫌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立案调查,及时做好现场取证工作。
2020年12月29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向该司直接送达了《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该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司继续调查取证,确保涉案蔬菜未流向市场,并于2021年1月25日全程监督该司对全部不合格被检样品同批次叶用莴苣(罗沙绿)进行填埋销毁处理。
二、涉及处罚事项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但该司已自行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内容,结合本案无违法所得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等情形认定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形,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适用情形对应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FPV Ab试纸(猫瘟抗体测试纸)、FHV Ag试纸(猫疱疹病毒测试纸,10支/盒)、FPV Ag试纸(猫瘟病毒测试纸,10支/盒)、FCV Ag试纸(猫杯状病毒测试纸,10支/盒)无中文标签、无兽药二维码,当事人现场确认销售了进口兽药注册证号的进口FPV Ab试纸(猫瘟抗体测试纸)、FHV Ag试纸(猫疱疹病毒测试纸,10支/盒)、FPV Ag试纸(猫瘟病毒测试纸,10支/盒)、FCV Ag试纸(猫杯状病毒测试纸,10支/盒)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兽药均无中文标签及进口兽药批准文号,总货值金额为17640元,违法所得4200元。
二、涉及处罚事项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假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
3.处以罚款35280元。
四、案件解析
当事人销售没有进口兽药注册证号的诊断试纸,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的规定,属于假兽药。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罗县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2021年4月1日,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博罗县某公司突击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兽药仓库发现以下产品:1、硫酸链霉素,规格:50亿单位/瓶,净重:6.860千克/罐,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418,生产日期:2020.10.11,标称生产单位: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现场数量约5公斤。2、硫酸庆大霉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281,毛重(GWT):2.05千克(kg)/罐,净重(NET):1.78公斤(kg)/罐,生产日期:2019年09月,标称生产单位:华北制药集团华栾有限公司,现场数量约1公斤。经调查,硫酸链霉素和硫酸庆大霉素均属人用药品,当事人擅自用于饲喂自产的小鸡,以增强小鸡免疫力。
二、涉及处罚事项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三、处理结果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博罗县某公司对饲喂人用药品的2000只小鸡进行无害化处理;
2.处3.2万元罚款。
四、案件解析
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州某公司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1日,群众举报广州市某公司生产经营的宠物月饼存在质量问题。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并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发现涉事的宠物月饼。涉事的月饼原料为食用肉、面粉等材料,为预售制,接单才加工制作,按照企业内部制作流程规定进行加工,制作完成后简单包装(未密封)售出(类似蛋糕店制作蛋糕流程)。经请示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认定涉事的宠物食品(宠物月饼)属于《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所称的宠物饲料。
二、涉及处罚事项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
2.罚款10000元。
四、案件解析
当事人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其他宠物饲料,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叶某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市民温小姐投诉东莞市东城新世纪动物诊所违规开展母狗绝育手术,4月23日,执法人员到位于东城街道金树路26号的东城新世纪动物诊所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诊所涉嫌存在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经查,2021年4月19日,东莞市东城新世纪动物诊所经营者兼执业兽医叶新芳为市民温小姐饲养的母犬进行了腹腔绝育手术,超出其申领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违规诊疗活动违法所得1200元。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动物诊疗许可证》、病历本、处方笺和市民来电投诉情况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涉及处罚事项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诊疗活动的;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并处罚款一万元,合计罚没款项一万一千二百元。
四、案件解析
叶某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2021修订版前为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案例九:高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生猪饲养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2日,接群众举报、中央环保督察线索,广宁县宾亨镇高某养殖场存在违法养殖情况。广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验,广宁县宾亨镇罗溪村委会罗林洞村高某养殖场面积共大约210平方米,内设有23个育肥栏,30个母猪定位栏。经核查,该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涉及处罚事项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变更有关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肇庆市广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肇庆市广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李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从化区城郊街城康村一废弃旧屋存在私屠滥宰情况。3月9日凌晨,从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私宰点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正在屠宰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一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物品和作案工具进行清点、称重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提取证据材料。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涉及金额达到了移送标准,从化区农业农村局于3月22日将该案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处理。
二、涉及处罚事项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核查,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及生猪产品销售价值已经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相关规定,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