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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粤农农函〔202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质检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局长会议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决定2021年继续组织对全省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监测方案(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抓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各有关质检机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和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讲政治的高度扎实做好新发展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要有强烈的政治担当和斗争精神,时刻保持警醒,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共同做好和完成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

  二、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各质检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协作配合,强化工作力量,周密部署安排,责任落实到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各质检机构的监督,确保监测工作质量。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建立与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部门定期通报会商机制,找准风险点,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主动应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通过检打联动、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各质检机构要认真落实监测方案有关要求,并于2021年3月5日前将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在开展工作前要以函件形式通知被监测城市农业农村部门,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三、提升工作质量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监管名录,将本辖区内所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含小农散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纳入监管名录库,并做到及时更新。生产经营主体监管目录于3月5日前书面报至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将小农散户纳入抽样范围,严禁选择性抽样,严禁规避对高风险品种的抽样,确保监测工作的客观真实,并于2021年3月3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报送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备案。各质检机构要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要坚持随机抽样原则,覆盖小散农户,做到科学抽样。要做到快速抽样,快速检测,快速出结果,确保检测时效性,并及时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反馈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被监测城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做好疫情防护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各有关单位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受检地政府的防控要求,在做好自身防护和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抽样工作,确保监测工作与疫情防控“两不误”。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本地区的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和不合格农产品查处情况及时报送至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为确保工作有效衔接,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监测工作的对接,并于2021年3月5日前将联络人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信息发送至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在监测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附件:2021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10日

  (联系人:胡明辉、林文书,联系电话:020-37288952、020-37288289,传真:020-37288231,邮箱:gdnyt16@163.com,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邮编:510500)

  附件

2021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局长会议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21年我厅将继续组织对全省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为全面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调整完善监测计划,改进抽样方式,重点完善基地随机抽样,进一步增强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为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是指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重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目的是督促种植养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一)抽样地点

  2021年度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地点为除深圳市以外的20个地级市。

  (二)抽样时间

  全年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2次开展,其中:上半年抽检时间为4-6月,下半年抽检时间为 8-11月,抽样单位应分别于5月10日、9月10日前完成抽样,并及时将抽取的样品和样品信息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市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备案。

  (三)抽样要求

  1.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具体安排分别见附件5表1.1、附件6表1.1、附件7表1.1。抽样单位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书格式的通知》(粤农〔2013〕241号)有关规定,遵循抽样与检测相分离的原则做好监督抽查各项工作。被抽检对象由我厅在监管名录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名录中随机选取,并选派监督员对抽样过程实施质量监督以及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实地调研等相关工作。

  2.我厅将采取随机抽检、明查暗访、飞行检查等工作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两品一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区)”“菜篮子基地”以及小散农户农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及应急处置工作,所涉及的样品数量在本年度省级监测计划数量中核减。

  3.被抽检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向其告知拒绝接受抽样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有关处理措施。被抽检对象仍拒绝接受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查人拒绝抽样认定表》,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相关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并及时向我厅报告有关情况。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相关文书,请负责抽样的相关单位到公共邮箱下载(邮箱:nytscc@163.com,密码:iouabc)。

  5.种植业产品的抽样方法参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规定执行;畜禽产品的抽样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规定执行;水产品的抽样方法参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规定执行。

  6.各被监测地区抽检的样品按所被监测城市名声母的第一个字母+ZZ(种植)或XQ(畜禽)或SC(水产)+年份(后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的原则进行编号(如:2021年5月对广州市种植业产品监督抽查的1号样品编号为:GZZZ2105001)。

  (四)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详见附件1。

  (五)判定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或相关标准进行判定。所检样品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或以上)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六)检测结果的确认和报送

  1.质检机构须在收到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确认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质检机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相关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通知书》和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对象,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及有关材料等。

  2.被抽检对象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

  3.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分别送达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我厅将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复检工作,承担复检任务的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4.各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我厅。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质检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录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检测结果和分析材料等报送各牵头汇总单位(必须至少提供一个典型样品全部的检测参数原始记录和图谱等相关资料)。各牵头汇总单位应于检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例行监测

  例行监测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参数开展普查的一种风险监测形式,目的是摸清掌握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一)监测地点

  2021年度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地点为除深圳市以外的20个地级市。

  (二)监测时间

  全年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2次开展,其中:上半年监测时间为3月-6月,下半年监测时间为8月-11月。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1.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

  监测品种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主要包括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薹(心)、叶用莴苣、芹菜、菠菜、芥蓝、长豇豆、菜豆、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西葫芦、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洋葱、姜、韭菜、洋葱、葱和蒜等。全省每次抽检样品2653批次,全年共抽检样品5306批次。

  2.畜禽产品例行监测

  监测的品种主要为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猪肝、猪尿、禽肉(鸡肉、鸭肉等)、牛肉(或羊肉)和鸡蛋等。全省每次抽检样品2825批次,全年共抽检样品5650批次。

  3.水产品例行监测

  监测品种主要为本地生产和销售的养殖水产品,主要包括对虾、罗非鱼、大黄鱼、鲆类(含大菱鲆和牙鲆)、加州鲈鱼、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和鲶鱼等。全省每次抽检样品748批次,全年共抽检样品1496批次。

  (四)抽样要求

  1.抽样环节和比例

  (1)种植业产品

  在各被监测城市的蔬菜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抽样的比例原则为4:2:4,每个生产基地同一种蔬菜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同种蔬菜1辆产地运输车抽1批次样品。如某个环节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其它环节补齐,农贸市场亦可作为抽样不足的补充。每次抽样应覆盖到被监测城市1/2的县(市、区),全年抽样应覆盖到被监测城市的所有县(市、区)。其中,每次每市抽样应包含20%的种植散户样品且样品来源不应少于2个县(市、区)。

  (2)畜禽产品

  在各被监测城市的养殖场和屠宰场抽样,某个环节样品抽取不足的,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猪肝、猪尿、禽肉(包括鸡肉、鸭肉和乌骨鸡肉)、牛肉(或羊肉)和禽蛋样品比例为1:1:1:1:1。其中,禽肉中鸡肉和鸭肉的抽样比例为2:1,禽蛋中鸡蛋和鸭蛋的抽样比例为7:1,猪尿在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抽样比例为1:1,牛肉和羊肉的总量应占总抽样数的1/5;样品不能满足比例分配要求,可以猪肝或禽蛋作为补充。每次每市抽样样品来源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次抽样应覆盖被监测城市1/2的县(市、区),全年抽样应覆盖到被监测城市的全部县(市、区)。

  (3)水产品

  在各被监测城市的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或暂养池(暂养池的认定以该暂养池的样品基数为依据,样品基数不少于250kg)、批发市场抽样,抽样比例原则上为7:2:1(不足1个按1个计算),实际抽样比例可根据各被监测城市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作适当调整,批发市场样品不足时可在农贸市场补齐。产地运输车(或暂养池)的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0%,同一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或暂养池)和批发市场同一摊位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2个,且同一池(塘)或网箱抽取的样品应为不同品种。

  2.抽样方式

  例行监测的抽样工作由质检机构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相关规定执行,流通环节抽样可由抽样人员自行采购,并登记完整的采样信息无需流通环节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各被监测城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本地具体被抽检对象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做好抽检工作。具体抽样时,所抽的生产基地、养殖基地、屠宰场、产地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批发市场等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尽量抽取本地或本省生产的样品,原则上不抽来源不明的样品,确保样品可追溯。如被监测城市不能满足抽样所需的抽样环节或品种等,由质检机构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后提出调整方案,并向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报备。

  3.抽样方法

  种植业产品抽样参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抽样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规定执行;水产品抽样参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规定执行。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在样品抽取和制备时须增加备份样品用于种植、畜禽和水产品的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项目。

  为保证样品编号的规范性和唯一性,原则上,在例行监测中,各被监测城市抽检样品按下列方式进行编号:被监测城市拼音首字+LX(例行监测)+ZZ(种植)或XQ(畜禽)或SC(水产)+年份(后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如:2021年5月对广州市例行监测种植业产品的1号样品编号:GZLXZZ2105001)。

  (五)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种植业产品见附件2表1.1;畜禽产品见附件3表1.1;水产品见附件4表1.1。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1.种植业产品

  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按有关法律规章、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或相关标准进行判定。所检上市样品的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或以上)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未上市样品所检测项目中仅对禁限用农药进行判定。

  2.畜禽产品

  畜禽产品例行监测按有关法律规章、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或相关标准进行判定。按照检测数据的统一判定原则,部分检测项目判定方式规定如下:

  (1)禁用药物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肝、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限为0.5 μg /kg,动物尿液中监测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残留,判定限为0.5 μg /L;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2)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 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残留, 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3)产蛋期禁用药物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4)常规药物 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或以上)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3.水产品

  水产品按有关法律规章、现行有效的部令公告或相关标准进行判定。按照检测数据的统一判定原则,部分检测项目判定方式规定如下:

  (1)禁用药物 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3 μg/kg;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μg/kg;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AOZ、SEM、AMOZ和AHD判定限各为≤1.0 μg/kg。

  (2)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判定限各为≤2.0 μg/kg。

  (3)常规药物 酰氨醇类药物的判定限为甲砜霉素≤50 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的总量≤1000 μg/kg;氟喹诺酮类的判定限为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 μg/kg;磺胺类的判定限以磺胺嘧啶等12种的总量≤100 μg/kg。

  (七)承担单位和牵头单位

  1.承担单位

  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例行监测任务具体安排分别见附件5表1.2、附件6表1.2、附件7表1.3。

  2.牵头汇总单位

  总牵头汇总单位为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例行监测任务牵头汇总单位分别为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八)能力验证

  我厅指定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监测技术研究所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负责组织对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

  (九)复检

  为保证例行监测工作质量,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监测技术研究所负责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的复检工作;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畜禽产品例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的复检工作;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负责水产品例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的复检工作。

  (十)结果报送和会商

  1.结果报送。各质检机构在确认不合格样品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和原始记录等信息报送各牵头汇总单位,同时将检测结果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被监测城市农业农村部门。对于市场环节不合格样品,被监测城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风险信息交流和防控。对于生产环节高风险不合格样品,被监测城市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分析分析原因,及时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质检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6〕418号)要求,分别于2021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例行监测数据录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等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各牵头汇总单位;各牵头汇总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每次分析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并于2021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2.分析会商。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将邀请厅相关处室、有关专家和部分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同志对半年和全年的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监测结果和相关材料由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审核后统一报厅领导审定,并加强监测结果利用。

  (十一)总结分析报告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和对比分析,起草结果分析报告,并分别于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中期和全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总结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被监测城市、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3.当地监测产品的生产、调入、销售、用药调查和质量总体情况,要突出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主要措施和亮点。

  4.监测结果分析。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各监测点间结果比较,不同有害物质(农兽药等)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不合格样品的溯源,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三、风险评估和专项监测

  风险评估和专项监测是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风险评估和对已知的风险进行跟踪,主要目的是摸清农产品主要存在的风险因子及其风险状况。

  (一)监测地点

  2021年度省级风险评估和专项监测地点为除深圳市以外的20个地级市。

  (二)监测时间

  根据监测品种的生产情况或上市的季节性开展抽检工作,原则上全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开展。季节性较强的产品抽样时间,由质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与被监测城市的农业农村部门商定后确定。

  (三)监测品种、数量和抽样环节

  1.风险评估

  (1)蔬菜高风险农药残留风险评估

  监测品种为芹菜、豇豆、荷兰豆、韭菜、普通白菜、芥蓝、蕹菜、菜心、洋葱、葱和蒜等。每次抽检样品180批次,全年共抽检360批次样品。各监测品种占监测总数的1/10,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批发市场或超市)抽样的比例为1:1。

  (2)种植业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

  蔬菜全年抽检样品180批次、水果全年抽检样品120批次、稻谷全年抽检样品30批次,茶叶全年抽检样品20批次,共抽检350批次样品。其中,蔬菜的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在佛山、梅州、清远、揭阳、云浮、湛江等6个地级市的例行监测样品的留样中抽取,每次每市随机抽取10批次,共60批次,全年共120批次;另外60批次蔬菜样品由质检机构赴广州及其附近城市的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中抽取。草莓、香蕉、龙眼、荔枝、李子、柑橘等品种的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在特色水果专项监测样品的留样中抽取,按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1:1的要求随机抽取60批次,每个品种各抽取10批次;另外60批次水果样品由质检机构赴广州及其附近城市的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中抽取,每个品种各抽取10批次。

  (3)畜禽产品高风险兽药残留风险评估

  监测品种主要为猪肝、猪肉、鸡肉,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2次开展,每次抽检样品335批次,全年共抽检670批次样品,猪肝、猪肉、鸡肉抽样比例为1:1:1。其中,猪肝在屠宰场和流通环节(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或超市)抽样比例为2:1,猪肉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抽样比例为2:2:1,鸡肉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抽样比例为1:1:1。

  (4)畜禽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

  畜禽产品的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在畜禽产品例行监测样品的留样中随机抽取,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2次开展,每次随机抽取样品168批次,全年共抽取336批次样品。

  (5)水产品高风险兽药残留风险评估

  抽样环节为养殖基地、码头、产地运输车、批发市场等。监测品种为本地生产和销售的养殖水产品,主要包括对虾、罗非鱼、大黄鱼、鲆类(含大菱鲆和牙鲆)、加州鲈鱼、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和鲶鱼、牡蛎、杂色蛤、巴非蛤、花蛤、贻贝、扇贝、江珧、文蛤等,全年共抽检860批次样品。

  (6)水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

  水产品高通量风险排查和预警按照2:1的比例要求,在水产品例行监测样品的留样和其它监测任务的留样中随机抽取,全年共抽检180批次样品。

  2.专项监测

  (1)茶叶专项

  主要监测有包装标识的各种绿茶、红茶和乌龙茶等产品。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2次开展,上半年以春茶为主,抽检样品128批次;下半年以夏秋茶为主,抽检样品128批次。全年共抽样256批次样品。抽样环节为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含茶叶市场)和超市(含专卖店),其中,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含茶叶市场)抽样数量须占抽样总数的60%,超市(含专卖店)占40%。

  (2)食用菌专项

  监测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袖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和草菇等鲜品,每次抽检须涵盖双孢蘑菇且不少于2个。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2次开展,每次抽检样品130批次,全年共抽检260批次样品。抽样环节为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或超市,抽样比例为1:1,如批发市场无法满足抽样数量及品种要求,可在农贸市场中补足。

  (3)特色水果专项

  第一季度监测品种为草莓,抽检样品100批次;第二季度监测品种为香蕉、李子和荔枝,分别抽检样品160批次、110批次和200批次;第三季度监测品种为龙眼,抽检样品200批次;第四季度监测品种为柑橘,抽检样品120批次。全年共抽检890批次样品。抽样环节为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或超市,抽样比例为1:1,如批发市场无法满足抽样数量及品种要求,可在农贸市场中补足。

  香蕉、荔枝、李子和柑橘等品种因地域条件等差异,质检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抽样计划。

  (4)稻谷专项

  主要监测早稻和晚稻,各抽检样品100批次,全年共抽检200批次。抽样环节为生产企业,应抽取已成熟准备收割的早、晚水稻。

  (5)鸡蛋专项

  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2次开展,每次抽检鸡蛋样品210批次,全年共抽检420批次样品。抽样环节为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或超市,抽样比例为1:1,如批发市场无法满足抽样数量及品种要求,可在农贸市场或其他环节中补足。

  (6)生鲜乳专项

  监测品种为生鲜牛奶,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分2次开展,每次抽检样品25批次,全年共抽检50批次样品。抽样环节为生鲜乳收购站和产地运输车。

  (7)水产品中生物毒素专项

  监测品种为毒性大、风险高的鱼类,如淡水养殖河豚、天然捕捞豚科鱼类等品种。全年共抽检100批次样品。抽样环节为养殖产地、渔港码头、捕捞渔船等。

  (8)天然鱼类有毒有害物质专项

  监测品种为各市捕捞鱼类水产品。全年共抽检100批次样品。抽样环节为渔港码头、捕捞渔船或捕捞水产品的批发地等。

  (9)海捕鱼中生物胺专项

  监测品种为各市捕捞鱼类水产品。全年共抽检100批次样品。抽样环节为渔港码头、捕捞渔船或捕捞水产品的批发地等。

  (10)海区增养殖贝类有毒有害物质专项

  监测品种为牡蛎、杂色蛤、巴非蛤、花蛤、贻贝、扇贝、江珧、文蛤等食用贝类。全年共抽检300批次样品。抽样地点和环节为湛江、江门、茂名、阳江、汕尾、惠州、汕头、潮州等城市的贝类养殖基地。

  (11)藻类有毒有害物质专项

  监测品种为紫菜、海带、裙带菜、龙须菜等食用藻类,全年共抽检样品100批次。抽样地点和环节为汕头、潮州、汕尾等城市的海区。具体品种和数量由质检机构与被监测城市农业农村部门商定。

  (12)“三品一标”产品证后监测专项

  具体监测地点、时间、品种、数量及抽样方式待确定后由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另行发文通知。

  (四)抽样方法

  在风险评估和各类专项监测中,各被监测城市抽检样品按下列方式编号:被监测城市拼音首字母+抽检样品名称拼音首字母+PG(风险评估)或ZX(专项)+年份(后两位数)+月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如:2021年5月对茂名市荔枝专项监测的1号样品标号为:MMLZZX2105001)。其他事项同“例行监测”。

  (五)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种植业产品见附件2表1.1—表1.5;畜禽产品见附件3表1.1—表1.5;水产品见附件4表1.1—表1.8。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同“例行监测”。

  (七)承担单位和牵头汇总单位

  1.承担单位

  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风险评估和专项监测的任务具体安排分别见附件5表1.3、附件6表1.3—表1.6、附件7表1.4。

  2.牵头汇总单位

  同“例行监测”。

  (八)结果报送和会商

  同“例行监测”。

  (九)总结分析报告

  同“例行监测”。

  四、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未经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三)在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受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无法赴实地开展抽样工作,需对抽样计划作出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书面报告,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在监测任务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技术等问题,请与相应的牵头单位联系。

  1.种植业产品牵头单位: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何强、陈靖文

  联系电话:020-37288071,传真:020-37288071

  邮箱:aptcgd@21cn.com

  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3号楼902室

  邮编:510500

  2.畜禽产品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联系人:刘文字、沈祥广

  联系电话:020-85284896,传真:020-85284896

  邮箱:app-gz@scau.edu.cn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内45号楼

  邮编:510642

  3.水产品牵头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联系人:张安凯、赵东豪

  联系电话: 020-84450770,传真:020-84450770

  邮箱:ZJ2002GZ@163.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花都大道东213号

  邮编:510897

  4.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联系人:杨润娜

  联系电话:020-37288612

  附件:1.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2.种植业产品风险监测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3.畜禽产品风险监测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4.水产品风险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5.2021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种植业产品抽样数量和承担单位

     6.2021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畜禽产品抽样数量和承担单位

     7.2021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水产品抽样数量和承担单位

     8.水产品中氟苯尼考胺残留量测定的上机方法

  相关附件:2021年度广东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附件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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