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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水产养殖保险工作重点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粤农农函〔2020〕812号

李晓河等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建议》(第1579号),列为2020年重点督办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牵头督办,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具体负责,交由省政府组织办理。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马兴瑞省长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明确此项重点建议由叶贞琴常委领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共同推进落实我省水产养殖保险的各项工作。现将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力办好重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办理任务。为扎实推进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叶贞琴常委亲自部署,亲自担任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经常过问重点建议办理情况,多次批示指示要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意见建议,统筹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开创广东水产养殖保险工作新局面。按照叶贞琴常委指示要求,郑伟仪副秘书长亲自协调,要求通过办理重点建议,出台扶持政策,推动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各单位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完善办理内容,找准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加强与人大代表、督办单位、协办单位的沟通,多次会议研究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找准办理重点建议的方向。省农业农村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过问亲自督办,扎实推进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落实。

  (二)组织省外考察,学习先进经验。根据叶贞琴常委指示,9月1日-4日,郑伟仪副秘书长率省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到浙江、安徽开展调研。调研组与浙江、安徽两省有关部门座谈交流,了解两省在农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的主要政策、措施和成效。到杭州、合肥水产养殖场实地调研,了解当地水产养殖保险在提高服务能力、突出重点保障,推动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突出工作创新上的成果和经验。结合代表反映的情况与兄弟省份进行了深入对比,分析了我省水产养殖保险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思路。

  (三)开展省内调研,掌握实际情况。5月中下旬,在省人大农村农业委、省政府办公厅的支持和指导下,由省农业农村厅领导带队,联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等协办单位组成调研组,前往惠州、潮州、茂名、湛江等市展开了水产养殖保险工作调研。调研小组深入到田间塘头、海上网箱养殖平台,察看养殖品种和种苗繁殖,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同志、水产养殖企业负责人座谈交流沟通,听取各地水产养殖业发展基本情况,水产养殖保险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和短板,出台的政策及遇到的问题,地方政府及水产养殖户对促进推动我省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5月下旬,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我省水产养殖保险工作书面调研的通知》,全面了解各市水产养殖保险基本情况,收集各地对进一步推进我省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调研反馈的情况来看,水产养殖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养殖户提供有力风险保障,对养殖企业、养殖户都很重要、很迫切。

  (四)加强与代表联系,接受人大督导。4月28日、5月14日、6月5日我厅先后三次多层次、递进式地与代表见面联系,广泛地进行意见沟通,充分听取代表关于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工作情况。摸清代表所提建议的意图,包括代表最初的思考、日常的观察、调研和建议的形成过程。李晓河等代表,你们自八十年代以来,一直在农业一线服务“三农”,见证了广东农业(渔业)由粗放型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的历程。水产养殖业是潮州市的重要产业,在潮州市饶平县,渔业产值在大农业产值中占较大比重,而每年台风、暴雨、洪水、高温、低温、赤潮、病害等都会给这些地方的水产养殖行业造成较大损失。“不少受灾户一旦受灾,必然损失惨重,自我恢复生产周期会很长”“水产养殖业急需保险保障”“政策性水产保险可以为养殖户提供部分保障,缩短灾后再生产周期”。同时,水产养殖保险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风险、灾损评估难度大是最大的难题。传统保险产品都是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付金额的。而水产养殖比较复杂,标的多样复杂,养殖方式多样,混养、杂养普遍存在,这决定了承保机构核保、核赔困难,承保难度大。例如网箱或者池塘发生养殖品种大规模死亡,要科学估算出死亡数量并不容易,而因溃堤、漫堤造成的水产品逃逸损失也难以准确估算。再加上由于水产品市场价格及养殖成本有一定的波动,在市场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投保养殖户存在潜在的失管或扩损情况,道德风险也较高。多方面的因素使得传统保险产品的赔付方式在水产养殖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困难,缺乏理赔定损方法,保险机构技术防范手段不足,水产养殖的损失往往难以比较准确核定。因此,需要多措并举完善广东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各项措施。

  8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到我厅,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开展检查督办。督导组听取建议办理情况报告,黄业斌副主任在讲话中,高度评价我厅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做法和成果,对省农业农村厅在办理建议时做到双领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与代表沟通到位,“三个到位”和代表对效果满意的“一个满意”给予点赞,对推动全省水产养殖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目标落实所取得的成效予以充分肯定。

  (五)注重部门联动,形成办理合力。主会办各部门、单位在重点建议办理过程中,加强联动,及时研究提出会办意见。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协调,做好水产养殖保险的组织开展工作;潮州市政府落实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推动本地区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省财政厅调整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对水产养殖保险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协助建立完善水产养殖保险协保服务体系;广东银保监局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水产养殖保险产品开发,加强相关业务监管;广东省气象局做好天气指数设计,完善气象监测系统,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气象数据。

  二、认真吸纳代表意见,推进工作落地见效

  省农业农村厅及会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吸纳代表意见建议,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推进我省水产养殖保险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落实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为推动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开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关于大力发展涉农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产养殖业发展实际,2019年1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9〕49号),水产养殖保险首次纳入我省政策性保险范围。经承保机构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8月1日,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开展。试点养殖模式为深水网箱、池塘(淡水鱼类)和苗种场,试点地区为湛江市和茂名市,试点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户参保,可享受省级和市级财政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比例50%,每年安排补贴资金200万元。市、县级财政补贴比例20%(湛江市)或30%(茂名市)。养殖户自负保费比例30%或20%。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减轻了参保养殖户的经济负担,调动了养殖户的参保积极性。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市也积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2017年,广州市印发了《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2017-2019)》;珠海市自2015年开始开展了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其中海鲈养殖保险专门为农业产业园定制的专属保险方案;中山市一直在积极探索努力推进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2014年曾开展过南美白对虾养殖病害保险试点工作,2019年10月,中山市印发了《2019-2020年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二)推动水产养殖保险高质量发展。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具有重要作用。我省地处南部沿海地区,既有发展农业生产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同时也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农业防灾抗灾救灾形势。2020年6月8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立足于全面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我省农民生产和农业保险发展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总体思路、重要举措和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要求的总体思路,将水产养殖保险试点推广到全省实施。推动提高规模化水产养殖产品等重要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将淡水养殖水产品、海水网箱养殖水产品纳入了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根据《实施意见》,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养殖户负担3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非珠三角地区)补贴50%,对1类地区(珠三角地区)不予补贴;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养殖户负担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5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农户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实施意见》鼓励在水产养殖等高风险领域和农民合作社组织开展相互制保险试点,稳步推广气象指数保险,探索在水产养殖等优势农产品领域建立农业保险防灾减损效果评价机制。

  (三)加快养殖证发证工作。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渔业领域落实党的“三农”政策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农产品稳产保供有关要求的重要支撑,也是推进水产养殖保险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今年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持续督促各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核发养殖证,推进发证登记工作。7月10日,省农业农村厅与省自然资源厅双方就养殖用海办证难、海域使用金高等问题进行了沟通,达成了初步共识。

  (四)依靠科技推动农业(渔业)保险信息化。6月8日,广东农业保险信息化试点发布暨金融支农智库成立大会在广州举行,现场启动了广东农业保险信息化试点,成立了省农业农村厅金融支农智库。会议指出,各试点地区要扎实推进,探索出农业保险管理的新路子、新模式。要抓紧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村、财政、银保监等管理部门,乡镇、村以及承保机构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同时,加大宣传,提高农企、农民保险意识、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千方百计提高农业参保水平,提高农业保险普及率。

  三、抢抓机遇,有效推进水产养殖保险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产业扶持、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出台政策,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我们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深入与各地水产养殖主管部门、养殖户、承保机构交流和实地调研,多层面多层次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理念,把人大代表的建议办实办好,通过办理人大建议,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目标落实,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和改进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用实际行动响应水产养殖户的期盼,减轻养殖户经济负担,提高养殖户参保积极性,加大力度推动水产养殖保险高质量发展,增强我省水产养殖业抗灾复产的能力,为我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有力支撑,深入推进乡村振兴。

  (一)扩大水产养殖保险覆盖面。紧密结合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着力提高水产养殖保险覆盖面。根据《实施意见》要求,逐步扩大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覆盖面。一是增加实施地区。采取分批扩大覆盖范围的形式,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增加部分条件成熟的市县,逐步扩大覆盖范围。通过不断积累试点经验,完善试点方案,最终实现全省全覆盖。你们提出“把潮州市列为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市”的建议将采纳实施,省农业农村厅将指导该市积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二是增加保险新品种。在现行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和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保险的基础上,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开展地方特色品种的水产养殖保险。

  (二)优化财政补贴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优化财政补贴政策。将农业(水产养殖)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合理确定保费补贴规模和比例,确保补贴资金充足且及时拨付到位,调动养殖户及保险机构积极性。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差异化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调动各地积极性,引导水产养殖保险发展。

  (三)积极探索省内互助保险机制。渔业保险具有风险高、参保个体分散、核保核赔难度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都规避介入。渔业互保协会具有群众性、互济性、公益性、灵活性等特点,具有组织、专业和社会的优势,目前,我国的渔业保险,包括水产养殖保险主要由渔业互保协会承担。我省渔业互保协会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渔业保险及水产养殖保险经验,将深入调研,认真研究,进一步探索互助保险机制,有效动员、组织养殖户尽可能参加互助保险,实现“集万家之财、解一家之难”愿望。在符合现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让互保协会继续参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有利于发挥协会的专业优势,提高保险覆盖面,调动水产养殖户参保积极性,让水产养殖户参保更安心、更放心。

  (四)加强水产养殖防灾减灾技术及灾情科学评估技术研究。水产养殖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对养殖技术要求高,水产养殖保险要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支持和科技的运用。一是发挥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和病害防治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水产养殖保险工作,为保险机构的承保核保、理赔定损提供技术支持,为参保养殖户科学养殖和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指导。二是积极和气象部门合作。通过气象部门提供气象数据,为参保养殖户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为承保机构提供理赔定损的气象依据。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提升水产养殖保险科技赋能,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助手、远程查勘等技术手段,健全精准高效验标、查勘定损机制,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四是建立理赔勘验专家队伍。学习安徽省经验,建立省和市(县)级水产养殖理赔勘验、定损专家库,为科学定损、解决理赔纠纷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五)积极探索新型保险产品。水产养殖保险面临的查勘定损难、纠纷多,保障范围不全面等问题,需通过创新保险产品解决。一是逐步推广天气指数型水产养殖保险品种。天气指数型保险是以风速、气温、降雨量等一个或多个气象要素作为触发条件,当达到触发条件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受灾,保险机构都将根据气象要素指数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天气指数型保险具有气象数据公允、理赔定损简单等特点,通过推广天气指数型保险,破解承保机构在理赔定损上遇到的难题,减少承保机构与投保人之间的理赔纠纷,助力水产养殖保险的推广和发展。二是探索开展水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目标价格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产品模式创新。相较传统农业保险来说具有成本低、信息透明、赔付客观等特点。通过开展价格指数保险,降低水产品价格波动对养殖户的影响,有效保障养殖户的收入水平。三是探索有条件的地区将疫病纳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特色险种承保范围。疫病是造成水产养殖业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承保机构积极沟通协商,探索开发疫病附加险等地方特色水产养殖保险险种,由养殖户自愿选择办理。附加险保费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为养殖户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

  (六)继续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发放工作。一是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养殖发证。省农业农村厅将持续督促各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各地政府在发证登记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加快发证登记工作。二是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养殖证办证中遇到的困难。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加快我省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的指示批示精神,大力推动发展海洋渔业产业集群,理顺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关系,督促各地落实我省网箱养殖海域使用金减免的优惠政策,简化海域使用证申办程序。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22日

  (联系人:刘国文,联系电话:3728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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