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函〔2020〕603号
郑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广东农垦国有农场纳入粤办发〔2018〕21号文件实施范围及省级财政补助范围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农垦国有农场纳入21号文相关规划中同步实施,但所需资金建议由广东农垦向中央申请支持。广东农垦是中央直属垦区,属农业农村部下属二级预算单位,其运转性支出、事业性发展支出及其他事业发展性支出均由中央财政保障。根据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75号《关于推进广东农垦改革发展的会议纪要》,明确广东农垦现行“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变,会议纪要也明确了继续实行广东农垦财政预算、基建投资、国有资产运营监管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省负责干部管理和党的关系。因此,按照广东农垦现行管理体制、财政保障机制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农垦国有农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事权及支出责任主要在中央。参照广东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及广东农垦农业保险补助等专项资金均由中央财政保障的做法,建议广东农垦国有农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所需资金按程序申请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21号)明确了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整治创建,省财政对粤东西北地区的1.2万个行政村给予补助,即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省财政补助对象为行政村。广东农垦国有农场并非行政村单位,不符合省级补助政策要求,考虑到当前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政策及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情况,建议暂不对省级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仍按照现有的省级财政资金投入范围及补助对象进行安排。
下一阶段,若有相关中央农业资金符合申请条件,建议广东农垦国有农场积极申请,我省有关省直部门将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农业农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徐君,020-37288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