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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2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农农函〔2020〕475号

何镜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光伏扶贫电站可再生能源国家补贴到位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南方电网公司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光伏扶贫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光伏扶贫,把光伏扶贫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抓手,为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开辟了新路径,为贫困群众稳定脱贫提供了新手段。

  按照有关要求,光伏扶贫项目需要录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系统,经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纳入可再生能源项目电价附加补贴目录并享受可再生能源项目电价补贴。经统计,我省符合录入全国光伏扶贫系统要求的光伏扶贫项目共有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下达我省的2017年光伏扶贫电站50万千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经审核批准的粤电韶关发电厂灰场光伏扶贫电站等10个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含清远市英德协鑫横石水镇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第二类是《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发布前我省各地参照《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自行开展建设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并网的村级(联村)电站,我省共有2247个项目符合录入申报要求(含清远市152个项目)。

  2018年8月以前,南方电网公司为支持广东光伏行业的发展,按照省发改委批复的含补贴电价与光伏电厂结算,为省内各地光伏电站垫付了可再生能源项目补贴。从2018年9月起,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南方电网公司停止垫付光伏发电可再生能源项目补贴,各地电站未能及时享受电价补贴。针对此情况,我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开展。一是及时组织各地认真做好光伏扶贫电站的核查和符合要求项目的录入工作。二是加强请示汇报,争取上级支持。联合省能源局加强与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的汇报沟通,请求加快录入项目审核进度,尽早批复纳入可再生能源项目电价附加补贴目录。三是加强与广东电网公司的沟通协调。联合省能源局赴广东电网公司座谈协商,商请继续垫付我省光伏扶贫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补贴,同时去函广东电网公司(《关于商请继续支持垫付光伏扶贫电站可再生能源国家补贴的函》(粤农扶函〔2019〕88号)),争取最大支持。

  二、有关建议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20〕13号)和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将有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纳入国家规模范围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16号),截至目前,我省共有2255个、总建设规模61.59万千瓦的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国家补贴目录和国家规模范围(含清远市153个、建设总规模7.8452万千瓦的光伏扶贫项目),享受国家补贴政策。今年4月,清远市英德协鑫横石水镇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等9个光伏扶贫电站电价补贴已经到位。根据有关要求,其它项目将从2021年起获得国家电价补贴。同时,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关于光伏扶贫电站可再生能源国家补贴垫付问题的复函》(广电办函〔2019〕114号)中承诺,“待广东省内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后,我公司可为其先行垫付国家补贴资金。”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持续跟进电价补贴发放情况。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农业农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咏,020-3728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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