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函〔2020〕410号
润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政策指导,盘活集体资产落实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综合省法院、省检察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的建议
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扶持壮大集体经济。2019年8月,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集体经济的意见》,多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一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集约化利用。支持村集体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与工商企业合作开发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通过股份合作、土地托管、联耕联种等加快发展
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加快珠三角村级工业园土地整治,加快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强化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引导,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收益应纳入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二是强化农村房屋设施市场化经营。优先将城中村、城郊村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鼓励村集体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采用自行改造、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或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等方式,促进资本与项目高效对接。支持村集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房产设施,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发展物业租赁。三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确权登记颁证,2021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机制,政府投入为主且受益对象直接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合作组织所有。加快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到2020年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二、关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或合同纠纷处置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扩容提质,全覆盖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县(市、区)要制定实施符合实际的农村产权分级交易标准、规则和流程。健全完善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村集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数额较大的资产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交易合同的履约情况监管。
(二)开展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清理。2019年,依法对各类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登记,梳理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履约情况等。2020年底前,对清查出的问题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价款、补签协议、终止合同等措施予以完善和纠正;将经清理规范的集体经济合同,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吞集体资产。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摸排线索和集中研判,对涉及土地权益纠纷及集体资产分配的典型案件进行排查梳理、深入解剖分析是否存在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与各责任单位建立定期会商研判制度,密切配合纪委监委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种侵吞集体资产违法行为,加大整治打击侵吞集体资产小黑小恶力度,坚决打掉侵吞集体资产黑恶势力及保护伞,推动“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坚决做到除恶务尽,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四)建立健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依托农村土地调解仲裁委(庭)、协调人民调解员、仲裁员、法律顾问、村居律师、司法人员和镇村干部等人员,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多元化调解联运机制,以协商、调解为主,仲裁和引导诉讼为辅,多管齐下,从法律层面、社会层面和情感层面共同发力,及时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农村稳定。
(五)省法院将深入研究审判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制定指导意见、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出租等行为,为农村社会经济活动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目前,已起草《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经多次征求社会涉农界代表及全省法院的意见,拟于今年出台。
(六)省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对于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涉农村集体资产租赁权纠纷案件久拖不决、拖延案件办理期限,检察机关应当适时介入提出检察监督意见,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突出问题导向,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为农业和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为原则,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加强政策指导,推动建立健全繁简分流的案件办理机制,对于案件争议不大、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实现案件简办快办,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树恒,020-37288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