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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9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2019〕325号)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发放对象问题

  (一)早期从事兽医工作,离岗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且已(能)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退休待遇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

  (二)已享受或登记享受的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原民办代课教师、离任村干部三类形式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任何类型的补助、补贴等均不关联),不能叠加领离岗基层老兽医补助,但可以采取就高原则,如果离岗基层老兽医认定的工作年限长、补助高,可以停领其他生活困难补助,申领离岗基层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

  (三)尊重历史,对已由当地政府解决养老问题的离岗基层老兽医,且待遇不低于粤农农〔2019〕325号规定的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是否纳入本次发放对象范畴。

  二、关于因户籍变更的申请和补助发放问题
  (一)在当地从事兽医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且不再从事兽医工作的,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补助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

  (二)在当地从事兽医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仍从事兽医工作的,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两地或多地工作年限可合并累计,有关证明材料由各地分别出具,户籍所在地负责汇总审核,补助费由户籍所在地发放。

  (三)对本次认定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的,如在迁出前已经申领补贴的,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补贴;如尚未申领补贴,应在新户籍地申领补贴。

  三、其他问题

  为避免出现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情况变更或去世后其他人冒领补助,各地要建立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审查机制,定期核查领取补助人员的有关情况。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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