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函〔2020〕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快工程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现就做好我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明确如下要求:
一、选取监理单位的实施主体
农田建设项目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其建设监理单位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选定。县(市、区,下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负责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后、工程招标之前选定项目监理单位。同一县级单位年度项目较多的,可选择2家或以上的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具体项目的监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任务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求和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集中组织招标监理单位,按年度提前选招一批合格监理单位建立足够规模的备选库,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工程建设单位根据管理需求最终选定具体监理单位。
由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的地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授权委托乡镇(街道)直接选定项目监理单位。
由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二、选取监理单位的主要方式
监理单位选定,应根据服务合同估算价及当地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选定监理单位后,应向监理单位出具中标(选定)通知书。监理单位持中标(选定)通知书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理工作的范围及内容
国家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均应纳入监理范围。
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确认施工方案。对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查。
(二)加强质量监管。对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审查。组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管理,重点监督田间工程规划布局、建造标准、施工程序和隐蔽工程,负责工程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作为拨付工程款和单项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加强进度管理。审查开工条件,签发开工令。加强项目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进度落后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
(四)加强项目投资控制。参与项目合同的审查工作,协调合同争议事项,审核确认完成的工程量,作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并定期报告投资控制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确认完成工程数量和价值。
(五)按时记录监理日志,提交监理月报。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工程竣工后,编制整理监理日志、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等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含项目电子档案),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七)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四、监理的权利与义务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不得从事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
五、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服从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委托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理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并形成检查记录,作为项目管理资料存档备案,在上级组织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过程中需一并提交检查。
监理任务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形成考评结果。考评不合格的,两年之内不得纳入承担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任务的选择范围。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由各地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六、监理费用保障
工程建设监理费用由监理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从项目资金中支出,计入工程成本。监理费不得超过所实施监理的项目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
支付监理费时,监理委托单位应按监理费总额的一定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因监理招标发生的费用列入本级部门预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因监理招标发生的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实施意见。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和要求的,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