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和政策措施的认知,保障我省农业农村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普办【2020】1号)以及《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全省“疫情防控全民公益普法行动”的通知(粤普办【2020】1号)》,我厅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暨“疫情防控全民公益普法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底线思维、压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广东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加强农业农村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省农村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宣传内容
(一)重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政策文件、重要指示、工作指引等。
(二)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
三、宣传形式
(一)进机关。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学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办公自动化系统、政务交流平台、工作短信、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等开展疫情防控和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明确本部门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工作人员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法律责任,增强全体工作人员法治意识。
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行政功能执法普法宣传工作指引,依托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平台网上学习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加强经指定道口入粤野生动物检疫管理及水生野生动物非法经营的监管,重点宣传涉及动物防疫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宣传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二)进农村。
开展法律进村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将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知识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向全省每个村配发一套(纸质版、电子版)依法防控普法宣传挂图。将依法防控普法宣传视频、广播音频推送农村社区视频终端滚动播放。针对农村偏远地方,针对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村民和老人,以传统的普法宣传挂图、普法电视广播、悬挂标语、横幅等形式,结合村民自治、德治、法治,增强农民群众防控意识。
(三)进社会。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息等非聚集形式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将依法防控普法宣传挂图、宣传视频、广播音频等普法公益宣传产品,推动各地、各单位新闻媒体媒介进行宣传,让广大群众更加理解、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活动要注意发挥媒体和网络宣传的作用,尽可能减少面对面接触式、集中式宣传活动和入户走访宣传,以防造成病毒进一步扩散。
(二)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情况以及在活动中印发的文件和形成的图片、信息等资料,请及时报送省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第一、二批防控疫情普法作品:
1.45秒普法宣传片视频;
2.以案释法宣传视频;
3.普通话、粤语普法广播音频;
4.普法宣传挂图;
5.普法宣传电子画册;
6.《依法有序防控疫情》3分钟版普法宣传片;
7.《拒绝隐瞒,共同战“疫”》57秒、45、30秒版普法宣传片。
附件:疫情防控主要法律文件规定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附件
疫情防控主要法律文件规定
一、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条)
三、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五、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六、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七、不得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回货居奇、牟取暴利。(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九、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十一、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十二、运输动物(猪、牛、羊、家禽等)及其产品进入广东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动物卫生证书)等证明,从指定道口运入,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进行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粤府函〔2019〕196号))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十四、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由生产者自主开具,并承诺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强制性标准,合格证是产地准出和入市的主要凭证。试点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5大类。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大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3大类主体全面参与,带动并鼓励小农户应用。(《关于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