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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农行复〔2019〕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编号:粤农农行复〔2019〕13号

  申请人:郭某某等5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时间: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2日

  案由: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对赤花留用地处置方案侵害股东权益行为立案调查,履行查处职责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就赤花股份社留用地处置方案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履行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上有所不当,但鉴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的查处事项已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故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申请人2019年10月14日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2019年12月2日的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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