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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农农规〔20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提升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水平,确保新配备通导与安全装备发挥应有的监管效能,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31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提升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水平,提高海上应急指挥和安全救助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免费为我省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配备的AIS船载终端和北斗卫星船载终端(以下统称“通导与安全装备”)的使用、维护和监管。

  第三条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督办等工作。广东省渔政总队负责全省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日常执法监管工作。

第二章 配备与安装

  第四条 渔船所有人应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并积极配合通导与安全装备的实船安装及调试工作。通导与安全装备供应商负责设备的实船安装、调试以及使用操作培训,保证设备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第五条 通导与安全装备是渔船配置的重要安全生产设备,应固定安装在渔船合适位置,且实行专船专用,不得转借、转卖它船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拆卸已安装好的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如因维修或更换设备等原因确需拆卸的,须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 新建船舶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从报废船舶上拆卸的旧通导与安全装备。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 渔船所有人、船长应当始终保持通导与安全装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定期保养和维护通导与安全装备,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或更换其它设备,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渔船能够准确定位。

  第九条 因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定位的,渔船所有人应当及时联系通导与安全装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安装维修点,尽快排除设备故障。必要时应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 各渔船所有人应督促船长履行渔船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并要求船长加强渔船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通导与安全装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的监管与检查。船检部门在营运检验时应将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作为检验的一个项目,渔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渔船安全检查、执法巡查等现场监管时,应检查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的配备使用情况,对因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擅自拆卸、人为损坏的,出海作业间断开机、不开机或不携带通导与安全装备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通过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加强对通导与安全装备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在线监控异常或不能联通的,应督促渔船所有人查明原因,必要时应责令渔船限期返回船籍港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渔船离港。

  第十三条 对于蓄意关闭、屏蔽、拆卸通导与安全装备等逃避监管或拒不整改的渔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辖区内GMDSS检测单位的监管,对于不按规定输入或注销渔船MMSI码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维护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检修、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渔船MMSI码和北斗ID码管理

  第十五条 渔船MMSI码和北斗ID码纳入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管理。

  (一)项目配备的AIS船载终端设备MMSI码在安装使用前统一录入终端,MMSI码必须通过专业设备输入或修改,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篡改。

  (二)项目配备的北斗卫星船载终端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北斗ID码等相关信息在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注册,确保北斗船位正常监视。如渔船信息或北斗ID码发生变更等情况,渔船所有人应填写《渔业船舶北斗ID码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6),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县(市)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对后,县(市)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广东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更新信息。

  第十六条 渔船在发生买卖、报废或灭失时,渔船所有人应及时申请办理MMSI码注销手续;在变更船名、船籍港、船舶种类时,渔船所有人应及时申请变更MMSI码信息。

  第十七条 渔船申请、注销MMSI码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流程:

  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填写《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申请表》(详见附件1),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县(市)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港澳流动渔船在办理MMSI码申请时,渔船身份信息应由船舶申请入会所在地的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经审核通过后,核配MMSI码。县(市)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指配通知》(详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转交申请人。

  3.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终端上的MMSI码应由具有GMDSS检测资质的单位的专业人员输入,输码人员在输码前应确认渔船持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指配通知》,输码完成后输码单位须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指配通知》上盖章确认。

  4.申请人在办理渔船检验证书和渔船国籍证书时,应提供经MMSI输码单位盖章确认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指配通知》复印件存档备案。

  (二)注销流程:

  1.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填写《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注销申请表》(详见附件2),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县(市)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港澳流动渔船在办理MMSI码注销时,渔船身份信息应由船舶申请入会所在地的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县(市)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后,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具有GMDSS检测资质的单位注销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终端上的MMSI码,由注销单位出具《渔业船舶MMSI码销码证明》(详见附件4)。

  3.申请人凭销码证明,经县(市)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出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注销通知书》(详见附件5)。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申请表

     2.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注销申请表

     3.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指配通知

     4.渔业船舶MMSI码销码证明

     5.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注销通知

     6.渔业船舶北斗ID码信息采集表

  相关附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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