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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收悉。经研究,我厅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1.建议在《管理办法》第五条【部门职责】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园林、住建和粮食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管理区域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指导。”

  理由:除农业生产之外,森林病虫害防治、园林绿化维护、城乡卫生除害等方面也使用农药并产生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会涉及到自然资源、园林、粮食、城管、旅游和教育等部门。《管理办法》中加入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根据“谁投入、谁负责”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和部门协作,更有利于推进农药包装
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2.建议在《管理办法》第三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加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拟订本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和处理规划机构规划,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和处理体系建设。”

  理由:危险固体废弃物的运输、处理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是生态环境部门职责,明确该部门在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处理体系方面的责任,提升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能力,有助于合法有效解决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后的运输和处理难题。

  3.建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贮存要求】(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粮食等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妥善处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理由: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4.建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资源化利用】第一款修改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以后,按照‘回收于农田、再用于农业’的原则,鼓励充分资源化利用,继续用作农药包装或作为生产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用具原料,未资源化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5.建议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工作履职】中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后加上自然资源、公路、住建和粮食等部门。理由:与修改建议1的理由一致。

  6.建议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回收责任】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及时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责任和义务的”。

  二、对《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

  1.建议《实施细则》第三条删除“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并将两款合并成一款为“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理由:国家2018年机构改革方案将依法行政事权纳归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植物检疫站、植保植检站等)已不能作为植物检疫行政职能的执行机构。

  2.建议《实施细则》第四条拆分为两款。第一款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植物检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制定植物检疫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

  理由:《植物检疫条例》中规定的植物检疫收费项目已取消或免征,将植物检疫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日常植物检疫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3.建议《实施细则》第五条修改为“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食、棉花、茶、糖料、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麻类、桑、烟草、草本油料、草本药材、草本花卉、草类、绿肥、热带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然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其他限定物和场所。”

  4.建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立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修改为“立即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

  5.建议《实施细则》删除第二十一条。理由:当前部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已在全国或个别省内普遍发生(如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柑橘黄龙病病、红火蚁等),若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区生产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只限在本地区种植、使用,将可能导致不少地区农业生产缺种缺苗,甚至无种、无苗可用。

  6.建议《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入市场、车站、机场、港口、仓库、邮递物流企业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

  专此函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30日

  (联系人:植保植检处 温锦君,联系电话:020-3728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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