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的渔港建设管理,规范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及验收等工作,明确项目相关工作流程,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农计发〔2004〕10号)、《广东省现代渔港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渔港建设管理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9月2日至9月12日,修改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dsyy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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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渔港建设管理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30日
(联系人:莫海鸥,联系电话:020-37289114)
附件:
广东省渔港建设管理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我省渔港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实施,统一规范我省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明确项目相关工作流程,根据国家、省、市、县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标准渔港建设、现代渔港建设、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标准管理示范等四类渔港建设项目实施管理需求,着重针对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流程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项目类型)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标准渔港建设、现代渔港建设、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标准管理示范项目的实施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广东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为2002年以来由农业部批复立项批准实施的在建或未竣工验收的国家中心、一级渔港项目;现代渔港建设项目为2014年以来,经地方发改部门根据《广东省现代渔港建设规划(2016-2025年)》批准立项,并由省财政确定投资预算的渔港建设项目;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为2017年以来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中央财政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申报指南》批复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确定项目建设名单的渔港建设项目;渔港标准管理示范项目为2018年起纳入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现代渔业发展用途)资金中渔港标准管理示范资金安排的渔港建设项目。
第三条(主要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实施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实施
第四条(基本流程) 本条文所述渔港建设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按基本流程执行,如项目建设实施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4.1工程设计
4.1.1确定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定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4.1.2编制项目初步设计。项目设计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设计成果。
4.1.3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项目初步设计经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的专家组审核通过后,根据本指南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条规定逐级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4.1.4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核,并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4.1.5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编制施工图及预算,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
4.1.6施工图审查。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1.7完善前期手续。项目实施单位须完成本指南4.1.1所述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并取得相应的批复文件或证件。
4.2工程施工
4.2.1确定监理、施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定监理、施工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4.2.2落实施工场地“三通一平”。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做好施工场地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工作。
4.2.3施工图会审。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踏勘现场后,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召开施工图会审。
4.2.4确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委托具有相关行业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内工程依照规范要求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
4.2.5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实施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办理工程废土倾废许可。施工单位负责向项目所在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4.2.6申请开工建设。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具备开工条件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申请开工令。
4.2.7下达开工令。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开工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已满足开工条件的,下达开工令。
4.2.8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按施工图纸组织现场施工。
4.2.9施工试验及监理取样。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图的技术要求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试验及抽样送检。
4.2.10各分项、隐蔽工程自检。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完成分项工程及其隐蔽工程进行试验自检,并形成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单位。
4.2.11监理单位现场检查及审查实验报告。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试验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及审查试验报告。
4.2.12签发工程报验单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对已现场检查及审查实验报告的分项工程签发工程报验单,同意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4.2.13分部、分项工程完工。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完成所有工序施工,填写分部工程报验单(附:检验批、分项(隐蔽)工程报验单、分项工程检验认可书)报送监理单位申请审核。
4.2.14监理单位核查完成情况,签发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申请进行现场检查及内业资料检查,对施工质量符合施工图质量要求,现场施工及内业资料管理符合有关规范的签发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同意分部分项工程完工。
4.3中间验收
4.3.1组织验收材料。施工单位完成项目技术资料归档,编制中间验收材料。
4.3.2申请中间验收。施工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中间验收材料申请中间验收。
4.3.3组织中间验收。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质检单位对项目单位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形成中间验收意见。
第五条 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现代渔港建设项目、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渔港标准管理示范项目按本指南第九条执行,不作另行说明。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六条(基本流程) 本条文所述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按基本流程执行,如项目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6.1验收准备
6.1.1工程初验。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相关参与单位进行工程初验,形成初验结论。
6.1.2资料归档。项目初验通过后,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须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有关规定完成文件及技术资料归档工作,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
6.1.3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专项检测报告。
6.2竣工初验
6.2.1组织项目竣工初验。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施工、设计、监理、建设许可、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等单位成立项目初验工作组。
6.2.2形成初验报告。项目初验工作组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验结论报告。
6.2.3实施整改。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竣工初验意见落实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提交项目实施单位。
6.3工程结算
6.3.1工程结算编制。项目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报请地方财政部门审核。
6.3.2工程结算审核。地方财政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项目竣工结算,并出具审核定案表。
6.4项目审计
6.4.1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结算定案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请地方财政部门审批。后报送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6.4.2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审核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由财政部门根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6.5竣工验收
6.5.1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将完整的竣工验收材料逐级报送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竣工验收。
6.5.2组织竣工验收。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6.5.3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专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项目实施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并经专家组专家签字确认。
6.5.4出具项目竣工验收结论。渔业部门根据竣工验收专家组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表出具项目竣工验收结论,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完成有关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填报。
6.6固定资产移交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标准渔港建设项目)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按程序办理竣工结(决)算后,逐级向省渔业、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渔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结论,填写《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报部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竣工验收相关信息,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入库管理。
第八条(现代渔港建设项目) 区域性避风锚地、示范性渔港(一级渔港)和二级渔港建设项目采取各地级以上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抽查方式,具体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三级渔港建设项目实行县级验收,市级审核,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的方式,具体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九条(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召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四方验收,并形成四方验收报告,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验收材料准备齐备后,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在项目现场召开验收会议。验收会议设置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组同意后,方能认定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系统填报验收意见,同时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渔港标准管理示范项目)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召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四方验收,并形成四方验收报告,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验收材料准备齐备后,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方案)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省财政关于项目绩效评价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方案。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 各项目绩效评价由各有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评价报告) 各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各市辖区内渔港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
第十四条(结果应用)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项目实施绩效情况确定来年项目安排数量及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奖励措施)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判定为优秀的,可优先考虑次年该市项目安排或调增次年项目个数和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惩罚措施)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管理、验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调减次年该市项目个数和资金规模。
(一)未按按时完成项目批复建设内容;
(二)因项目建设管理存在疏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项目无法实施;
(三)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以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指南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广东省渔港建设管理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