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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示范创建,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9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1)。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三)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发票等)。

  (五)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2018年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管理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九)产销对接佐证材料(例如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合作社、学校等建立产销对接关系的协议等)。

  (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定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编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

  (十二)荣誉证书及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相关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并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三)复核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局对县级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核,择优推荐。在《申报表》(附件1)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附件2),连同县级推荐材料一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认定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局要对申报示范农场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推荐的家庭农场真正具有较高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示范带动能力。

  (二)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18年第8号):农业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营业执照;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等不需提供,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证号、编码进行网络核验或者部门间核查。

  (三)各市申报材料请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与改革处)。

  附件:1.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  市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联系人:王国志 ,联系电话:020-37288509)

  相关附件: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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