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切实解决乡村振兴发展面临的用地难问题,保障乡村建设与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拟定了《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
信函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电话020-37288276,传真020-37288273;电子邮箱:agrizzyc@126.com。
附件: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5日
附件:
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切实解决现代农业产业园、全域旅游、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振兴发展面临的用地难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乡村建设与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乡村振兴发展用地政策补充意见如下:
一、加强对乡村振兴建设用地专项统筹
1.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现代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需要,在编制和实施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可预留一定比例(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或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大力推进拆旧复垦工作,促进腾退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定盘活利用并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发展。坚持集约节约用地观念,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和水田,少占旱地,尽量使用低丘缓坡。
2.加强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工作。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各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园区和农业农村重点项目。省级农业农村重点项目由地级以上市申请,经省乡村振兴建设用地联席会议审批认定。各地当年未使用完毕的乡村振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收回,报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由省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乡村振兴发展建设用地。
二、明晰设施农用地的内涵和管理要求
3.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利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水田等优质耕地。除规模化粮食生产(不低于500亩)涉及的配套设施可按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外,禁止其他农业设施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蔬菜、烟草、橡胶等农作物种植涉及的看护房(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以及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附属设施(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用地;其他工厂化作物栽培涉及的生产设施(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和附属设施(农资临时存放、农产品分拣包装、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的生产设施(畜禽舍、绿化隔离带等)和附属设施(疫病防控、检验检疫监测、粪污有机物处置、产品初加工、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规模化水产养殖涉及的生产设施(池塘、养殖池、进排水渠道等)和附属设施(疫病防控、检验检疫监测、尾水有机物处置、饲料存储、产品初加工、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要合理控制设施用地规模,附属设施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工厂化作物栽培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不超过15亩)。
4.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土地。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再使用的,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原地类为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5.在不破坏耕作层,不做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可经县级以上乡村振兴发展建设用地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坡度≥25度的山地(不包括梯田等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参照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广东省保护耕作层的设施大棚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建设。
6.由于历史原因达不到基本农田条件而被划为基本农田的坡度≥25度的山地、低产田、耕地,确有必要建设设施农业的区域,各地要建档立卡,待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工作完成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逐步调整。
三、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建立点状供地管理制度
7.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优化设施农用地、乡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在不破坏耕作层和不降低耕地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温室设施上层提供乡村发展综合服务的生产服务功能设施建设,仍按原地类管理。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严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
8.建立点状用地管理制度。经认定的点状用地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可按规定申请规划修改,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对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商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符合农村道路、林道建设条件的,可纳入农村道路用地、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对实施点状用地的项目,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采取单个地块或多个地块组合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的,可按规定合理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或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出让。对项目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项目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具体管理制度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
四、强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保障
9.保障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省级现代农业园所在市县将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保障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地级以上市按照不低于50亩/园的标准一次性安排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用地指标,并做到应保尽保。
10.优化现代农业产业园用地管理。各市县可按点状供地管理制度模式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优化现代农业产业园用地审批和登记办证程序,确保现代农业产业园立项后半年内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11.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各地通过“三旧”改造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副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制造、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和小微企业、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项目,省级将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标准予以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五、优化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用地供给
12.鼓励和支持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以促进产业升级、满足居民休闲消费需求、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加强用地统筹,鼓励和支持农耕文化、美丽田园、生态农业等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提升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水平。
13.优化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用地管理。要加强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的规划,对列入规划和用地统筹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餐饮等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建设用地,可通过点状供地办理用地手续。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土地支持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土地入股等方式解决用地需求。充分利用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在农地农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情况下,允许建设相关配套设施。
六、建立和完善乡村振兴发展用地机制保障
14.建立乡村振兴建设用地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加强在乡村振兴用地项目的立项管理、指标规划、审批管理、目标考核、情况反馈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各地要坚持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确实解决好乡村振兴用地难的问题。
15.强化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监管。建立乡村振兴用地监管制度,强化对乡村振兴用地的跟踪指导、监督监管及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乡村振兴用地政策高效落地。
16.强化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工作考核。将落实乡村振兴发展用地政策列入对各级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市、县(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评估,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指导、监管等工作。对工作不负责、用地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乡村振兴发展的,进行全省通报,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用地管理类设施明细表
建设用地管理类设施明细表
用地情形 | 设施类型 | 地类认定 |
各类农庄、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 | 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等设施;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设施。 | 建设用地(包括架空建设的设施用地)。 |
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 | 农产品加工、存储、冷藏、农资存储以及农机存放、维修场所等设施;桔秆屯畜禽粪污等各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和环保处置等设施。 | |
超出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的设施用地 | 全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指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用地标准的情形);设施农业生产中的办公楼、停车场、职工宿舍等设施用地;申请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