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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粤农农办〔2019〕3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防范植物疫情扩散蔓延风险,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执法检查的通知》(农办农〔2019〕4号)要求,我厅定于今年4-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省内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企业。以水稻、柑橘、香蕉和蔬菜等作物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和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基地硬件设施和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检疫要求、种子苗木繁育是否依法申请开展产地检疫、调出行政县区是否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等情况。

  (二)省外调入的农业种子种苗。对从省外调入的农作物种子、苗木,重点检查其来源是否清晰、有无植物检疫证书,种子生产繁育单位生产前是否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备案及申报产地检疫,对携带疫情风险较高种子苗木可进行复检。

  二、检查方法

  (一)县区自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自行开展检疫专项检查,对重点作物、重点基地,要会同资源资源、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全面掌握辖区内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和经销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种子种苗市场秩序。

  (二)地级市核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开展检疫专项核查,主要是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自查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协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植物检疫法规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梳理,并及时向有关县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通报情况。

  (三)省级检查。在检查活动期间,省厅将派出执法人员和专职植物检疫员到部分地区参与检疫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当地检疫执法人员是否熟悉检疫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得到查处,执法程序和文档制作是否严谨规范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全省种业安全、农业产业安全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业种子种苗检疫工作,严格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制度,加强疫情风险防范,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提升种子种苗检疫监管水平。

  (二)规范执法行为。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检疫业务和执法知识能力学习培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双随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有关精神,树立植物检疫队伍良好形象,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全面摸清底数。全面摸清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繁育单位、种子种苗基地情况,建档立册,切实加强种子种苗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通过信息化手段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对种子种苗基地实行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推进农业检疫、林业检疫、种子等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四)强化检疫宣传。各地要结合当地主栽作物、重点防范疫情,大力宣传植物检疫法规和相关知识,切实提高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主体的植物检疫意识,推广宣传好的典型和做法,保护种子繁育基地生产安全。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局面。

  (五)及时归纳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辖区内种子种苗基地、繁育单位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建档,并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处置措施、工作经验、存在不足和建设性意见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于10月30日前报送我厅植保植检处。

  附件:1.农作物种子种苗基地情况统计表

     2.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3.农作物种子种苗执法检查办案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联系人:厅植保植检处 温锦君,联系电话:020-37288036,邮箱:gd@capq.cn)

  相关附件: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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