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19年第8号)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我厅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委托地级以上市实施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一)事项名称
1.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2.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取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
溯体系。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落实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饲料企业诚信状况。
2.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后,改为备案。省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二、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一)事项名称及受委托机关
1.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2.饲料添加剂(不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3.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农药广告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远洋渔业船舶登记,委托沿海地级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6.省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委托沿海地级以上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7.省管权限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委托沿海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8.专项捕捞许可证(拖虾、拖贝、鳗苗)审核,委托沿海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9.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委托沿海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0.省管权限的港澳流动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委托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江门、阳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1.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证,委托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江门、阳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2.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委托深圳、珠海、惠州、汕尾、江门、阳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责任划分
委托机关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职权,相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
受委托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委托机关的有关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交接日期
2019年2月28日起,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上述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