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2018〕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建设,根据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共同制定了《广东省保护耕作层的设施大棚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1月15日
广东省保护耕作层的设施大棚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保护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大棚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选址条件、类型与基本参数;规定了基础、主体钢构架、围护材料、门、大棚主要生产设施以及附属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在农田、林地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设施大棚建设项目,其他如采用竹、木、水泥预制件(水泥柱、水泥拱柱)制作的设施大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9165 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51057 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
NY/T 1145 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技术规
NY/T 2442 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标准
NYJ/T 06 连栋温室建设标准
TD/T 1033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设施大棚
指主体构架采用钢管材料进行装配,覆盖薄膜、遮阳网、防虫网、PC板、玻璃等透光材料制作而成的作物保护栽培设施,包括单栋或连栋的塑料薄膜大棚、PC板大棚和玻璃温室。
3.2 耕作层
指经耕种熟化的土壤表土层。一般厚度为15cm~20cm,养分含量比较丰富,作物根系最为密集的区域。
3.3 基础
指设施大棚建设区域所承受的各种作用力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设施大棚的基础包括立柱基础、大棚室内地面平面基础等。
3.4 田间道路
指为满足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
3.5 排水沟
指将设施大棚边沟、截水沟及路基附近低洼处汇集的水引向大棚、路基以外的水沟。
3.6 工厂化育苗
指在人工创造的优良环境条件下,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采用科学化、标准化技术措施,运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序化手段,快速而稳定地成批生产优质作物幼苗的一种育苗方式。
3.7 催芽室
指在人工控制的优良环境条件下,保障和促进作物种子正常发芽的育苗设施。
3.8 嫁接室
指作物幼苗嫁接的场所。嫁接是将接穗接合到砧木的适当部位过程,嫁接过程要在一个可控温、光、气的清洁环境下进行。
3.9 愈合室
指幼苗嫁接后,把嫁接苗放在一个适合接穗和砧木愈合而发育形成一个新植株的场所。愈合室必须具备可控温度、光照、湿度和空气的功能,以满足嫁接幼苗成活的要求。
4 设施大棚建设基本原则
4.1设施大棚的建设必须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符合“不做非农用建设,不破坏耕作层,不降低耕地质量,不降低生产能力”的总体要求。
4.2 设施大棚建设项目应从严选择区域,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生态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要求出发,以提高农作物的抗逆抗灾抗虫抗病能力和保障农产品的周年均衡供应为导向,坚持耕地质量保护,确保耕地生产能力不下降。
4.3 设施大棚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能转变使用性质,不得将大棚改建为别墅、私家庄园或开发房地产,不得将生产配套服务搭建的集装箱、活动板房等建(构)筑物用于非生产性服务。
4.4 设施大棚棚顶不得采用钢板、锌瓦等非透光材料作为覆盖材料。
4.5 设施大棚的建设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得对原有田面铺设混凝土硬底化(大棚的立柱基础、田间道路和排水沟除外),不得采用外来废渣等会污染和破坏耕地的材料来填充土地。
4.6 涉及移离耕作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如生产环节必须的作业通道应当采取架空设计或铺设预制板(木板或混凝土预制件等)、环保薄膜等铺地面隔离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不破坏和污染耕作层。
5 设施大棚建设选址条件
5.1 设施大棚的建设环境应符合GB 3905、GB 5084和GB 15618的要求。
5.2 场地要求地势较平坦、水源丰富、排灌方便和交通便利,周边应没有高大树木或建筑物遮荫,远离工业、矿山和城市垃圾污染严重地区。
6 设施大棚类型与基本参数(示意图见附图1)
6.1 加强型大棚
跨度不小于9.6m,肩高不小于3.5m,开间不大于4.0m,拱距不大于2.0m。
6.2 通用型大棚
跨度不小于8.0m,肩高不小于3.0m,开间不大于4.0m,拱距不大于2.0m。
6.3 经济型大棚
跨度不小于6.0m,肩高不小于2.5m,开间不大于4.0m,拱距不大于2.0m。
6.4 简易型大棚
跨度不小于6.0m,肩高不小于1.8m,开间不大于1.5m,拱距不大于1.0m。
7 设施大棚基础
7.1 设施大棚基础类型
设施大棚基础的建设应符合GB/T 30600、GB/T 51057、NY/T 1145、NYJ/T 06、TD/T 1012、TD/T 1033、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等。
设施大棚的基础包括立柱基础、大棚室内地面基础、田间道路和排水沟基础等。
7.2 设施大棚立柱基础(示意图见附图2)
设施大棚立柱基础主要为点式柱墩独立基础,包括混凝土独立基础和无筋扩展条形基础,其表现形式有柱下独立基础、柱下条形基础和墙下条形基础。
混凝土独立基础分为现浇混凝土基础和预制混凝土基础两种。
主立柱为不大于80cm(长)×80cm(宽)×60cm(高)的混凝土独立柱桩;副主柱为不大于40cm(长)×40cm(宽)×40cm(高)的混凝土独立柱桩,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0,现场浇注。
7.3 设施大棚的室内地面基础(含棚内生产道路)(示意图见附图3)
对于蔬菜、果树等种植生产大棚的室内地面可以在进行土地平整后直接进行种植,有需要隔离土层时,可采用环保地膜或环保型塑料板等进行地面覆盖(如无土栽培);对于工厂化育苗大棚(包括育苗大棚、催芽室、愈合室、嫁接室等配套设施)、花卉种植大棚以及大棚内的生产与管理配套设施可采用离开土表10cm~30cm架空搭建钢板、塑料板、木板或覆盖混凝土预制板等,不能直接在地面进行硬底化而破坏耕作层。为便于大棚的清洁生产操作与管理,大棚内的生产道路可用环保砖块直接在地表铺设,但不能用混凝土固定,路面宽不大于2m。
7.4 田间道路和排水沟(示意图见附图4)
设施大棚建设项目区域内的田间道路以及排水沟的建设参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进行。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以3m~6m为宜,根据需要并结合地势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宽不少5.5m,有效长度不少10m,田间道(机耕路)路基高度以20cm~30cm为宜;暴雨集中区域,田间道(机耕路)应采用硬化路肩,路肩宽以25cm~50cm为宜。生产路的路面宽度宜为3m以下,生产路路面宜高出地面30cm,生产路宜采用素土路面。为保障设施大棚有较强的排涝防洪能力,应因地制宜地设置排水沟,沟宽为30cm~50cm。为了防止土壤的流失,允许对排水沟内壁、沟顶两侧进行硬底化。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含田间道路、排水沟等工程设施占地面面积与设施大棚建设项目区域总面积的比例)不得高于8%。
8 设施大棚主体钢构架
8.1 工艺要求
设施大棚的建设应符合GB/T 19165 、GB/T 51057、NY/T 2442、NYJ/T 06等的要求。主材均采用热浸镀锌管或采用黑管先焊接后再经热浸镀锌处理,水槽及槽钢采用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或黑板加工成型后再热浸镀锌,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8.2 设施大棚的主要材料规格要求
8.2.1 加强型大棚
立柱矩形管截面不小于80mm×60mm,壁厚不小于2.0mm;拱杆圆管外径不小于Φ42mm,壁厚不小于1.5mm;桁架高度不低于400mm,用材矩形管不小于60mm×40mm×2.0mm,C型材不小于60mm×30mm×2.0mm,角钢不小于25mm×3.0mm;撑杆圆管外径不小于Φ32mm,壁厚不小于1.5mm;水槽截面满足结构及排水要求,壁厚不小于2.0mm。
8.2.2 通用型大棚
立柱矩形管截面不小于60mm×40mm,壁厚不小于2.0mm;拱杆圆管外径不小于Φ40mm,壁厚不小于1.5mm;撑杆圆管外径不小于Φ25mm,壁厚不小于1.2mm;水槽截面满足结构及排水要求,壁厚不小于2.0mm。
8.2.3 经济型大棚
立柱圆管外径不小于Φ40mm,壁厚不小于1.5mm;拱杆圆管外径不小于Φ32mm,壁厚不小于1.5mm;撑杆圆管外径不小于Φ25mm,壁厚不小于1.2mm;水槽截面满足结构及排水要求,壁厚不小于1.5mm。
8.2.4 简易型大棚
立柱圆管外径不小于Φ25mm,壁厚不小于1.2mm;拱杆圆管外径不小于Φ25mm,壁厚不小于1.2mm;撑杆圆管外径不小于Φ25mm,壁厚不小于1.2mm。
9 设施大棚围护材料
大棚天面和四周覆盖厚度不小于0.10mm塑料薄膜或不小于5mm浮法玻璃或不小于6mm PC板,32目尼龙防虫网。
10 设施大棚的门
应满足设备、机具进出要求,门洞规格不小于2m(宽)×2m(高)。可用铝合金、塑料、木材或薄膜等制作。
11 设施大棚其他设施
自然通风、湿帘风机降温、外遮阳和内遮阳系统、栽培设施、加温、补光系统等大棚设施,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配置。
12 附属与配套设施
12.1 为满足设施农业的生产和管理,需要配套建设一定的附属和配套设施,包括播种催芽室、嫁接和愈合室(工厂化育苗项目)、生产看护室、管理用房、田间冷链仓库、检验检测室、电气控制室、临时农资及农具堆放场地、基质及有机肥生产场地等,占地面积按国家和省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12.2 播种催芽室、嫁接和愈合室(工厂化育苗项目)、生产看护室、管理用房、田间冷链仓库、检验检测室、电气控制室等的建设,可采用钢板、预制板(木板、混凝土预制件、环塑料材料等)等架空耕作层10cm~30cm设置,不能直接在耕作层进行硬底化建设。可在大棚内设置,设施单层,但最高不能大于4m的集装箱、活动板房模式。
12.3 栽培基质及有机肥生产场地、临时农资及农具堆放场地可采用钢管、木、竹等搭建简易的防雨、防晒设施,设施顶部覆盖材料可采钢板、塑料、石棉瓦等,设施地面不能硬底化,可根据需要在地面上进行浮面覆盖预制件,占地面积不能超过农业生产与管理配套设施总面积2%。设施单层,最高不能大于10m。
12.4 水肥一体化系统(包括蓄水池、发泡池、营养液池、水泵等)在大棚内设置,可采用不锈钢、塑料等材质的罐体形式架空设置,或尽量采用不锈钢、塑料等材质下沉设置。蓄水池、发泡池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0m2,营养液池可按每667m2种植面积配制2.5m3。为了保障设施栽培对水质和营养供应的要求,避免水肥一体化系统堵塞,保障作物的正常生长,允许对蓄水池、发泡池的池底硬底化(示意图见附图5)。节水灌溉工程应符合GB/T 50363的规定,泵站设计应符合GB 50265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