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函〔2018〕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
近日,农业农村部通报了对2013年确定的部定点市场的清查和认定结果,现转发给你们。为规范和推动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发展,进一步发挥定点市场在带动产销、搞活流通、保障供应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厅决定开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定点市场认定及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我省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的指导服务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定点市场清查和认定结果的通报》(农市发〔2018〕6号),经逐级组织申报及审核推荐,我省35家农产品批发市场被认定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7家农产品批发市场被取消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资格。请各有关地市按照通报要求,加强对定点市场的指导和扶持,并于近期对辖区内被取消定点资格市场的牌匾、宣传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和检查。
对已通过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认定的市场,直接纳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定点市场,请各有关地市负责通知市场经营主体登录广东农产品市场管理系统(www.gdjngc.org),填报资料进行备案。
二、开展厅定点市场申报认定工作
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粤农〔2013〕128号),我厅开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定点市场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
依据《广东省农业厅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批发市场进行认定。
(二)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定点市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考核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申报市场经营主体登录广东农产品市场管理系统(www.gdjngc.org,以下简称系统),注册并填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定点市场申报书》(见附件2)。
2.市县审核。经申报市场所在的县(市、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在系统上依次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东莞、中山市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核上报(市县审核登录账号详见附件5)。
3.纸质材料上报。经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同意后,由申报市场经营主体在系统上导出打印申报书,连同申报书附件列表中的附件材料复印件,统一以A4纸装订成册,经县级和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评审认定
在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定点市场管理办法》,对通过评审的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三、开展厅定点市场复查
根据《关于认定第一批广东省农业厅定点市场的通知》(粤农〔2014〕334号)公布认定的第一批广东省农业厅定点市场开展核定复查。已通过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认定的市场不再进行复查,定点市场复查名单见附件3。
(一)复查流程
1.系统填报。由复查的定点市场经营主体登录广东农产品市场管理系统,填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定点市场申报书》(见附件2)。
2.市县审核。经定点市场所在的县(市、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在系统上依次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东莞、中山市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核上报。
3.纸质材料上报。经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同意后,由定点市场经营主体在系统上导出打印申报书,连同申报书附件列表中的附件材料复印件,统一以A4纸装订成册,经县级和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评审核定
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核定。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定点市场管理办法》,对通过评审核定的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四、工作要求
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将清理检查情况及一式一份定点市场《申报书》及《地市汇总表》(见附件4)于2019年1月30日前报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5号楼206房,联系电话:020-37288229),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gdnyxxcj@163.com。对于不进行复查、或经审核未通过复查的省农业农村厅定点市场,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写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将复查情况说明报送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附件:1.农业农村部关于定点市场清查和认定结果的通报(点击下载)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定点市场申报书
3.定点市场复查名单
4.地市汇总表
5.市县审核登录账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