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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有关规范的通知

粤农农办〔2018〕166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为确保我省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进村入户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市〔2016〕29号)的要求,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县级运营中心建设指南》(试行一年)、《广东省信息进村入户“益农信息社”编码规则》《“益农信息社”室外门头标识、挂牌和室内宣传展板》,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报送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广东省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县级运营中心建设指南

(试行一年)

  第一章  县级运营中心建设 

  第一条  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按照“政府+运营商+服务商”三位一体机制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的运营,由“省级运营商+县级运营中心+益农信息社”三级运营主体运营实施。县级运营中心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遴选,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县级运营中心建设,要以满足“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四类服务为基本要求,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避免重复建设,鼓励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开展县级运营中心建设。 

  第三条  县级运营中心要接受省级运营商的业务指导,按照省级运营商的方案开展工作,实现全省信息进村入户工程运营工作统筹协同。 

  第二章  县级运营中心的配置 

  第四条  县级运营中心要符合“六有”标准,即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宽带、有网页,有持续运营能力。 

  第五条  有场所。有专门用于实现“四类”服务的场地,建筑设施安全完备。场地选址应在城区内、交通便利、人流聚集,专职用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的服务场所面积不少150平方米。 

  第六条  有人员。有专职从事信息进村入户运营工作及服务的人员不少于3人。积极参加相关技能培训,能承担农产品电商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和追溯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有设备。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信息展示屏幕、网络视频等基础设备。通过建设,有满足培训体验服务的多媒体设备和满足粤农优品认证的农产品溯源与快速检测的专用设备。 

  第八条  有宽带。具有不低于100M的光纤宽带网络,提供免费WIFI环境。 

  第九条  有网页。能实现上接广东益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下连益农信息社,实现实时数据交换,并定期更新维护,及时发布和报送信息。 

  第十条  有持续运营能力。县级运营中心具有盈利能力,能够保障可持续运营。 

  第十一条  县级运营中心要统一制作门头、牌匾,统一编号,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县级运营中心业务及拓展 

  第十二条  县级运营中心根据需要实施辖区内益农信息社的遴选和申报工作,协助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开展益农信息社的认定。 

  第十三条  县级运营中心组织辖区内益农信息社开展农产品电商等工作,能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品牌形象宣传。 

  第十四条  能对接当地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涉农主体,开展信息进村入户服务。 

  第十五条  能对接当地的农产品收购商、批发市场、超市、电商等农产品销售渠道,为农产品销售开拓渠道。 

  第十六条  能对接当地的大宗农产品物流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包装企业等,完善农产品全产业链配套服务。 

  第十七条  能承担辖区内益农信息社信息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协助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落实涉农政策,指导益农信息社开展便民服务。 

  第四章  县级运营中心监管 

  第十九条  县级运营中心自愿接受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工作指导并签订服务协议,与省级运营商签订运营协议,积极履行协议赋予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运营中心接受省级运营商考评。省级运营商对县级运营中心的相关考评结果报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评不合格不宜继续承担县级运营中心的,注销县级运营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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