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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农农规〔20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农业农村厅反映。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0月18日

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厅按省政府审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名单,下达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本规定所称责任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供销合作联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本规定所称实施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含大型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第二章 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 建设目标。围绕一个产业、一个园区,按照“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的全产业链要求,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研发、示范、服务、旅游等功能板块,实现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合理,产业集中度高、精深度高和聚集度高,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50%以上;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了利益紧密的联结机制,现代农业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5%以上;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农民受益、共享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第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依托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建成一批规模化原料生产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做强富民兴村特色产业。

  (二)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配套组装和推广应用现有先进技术和装备。支持农业技术创新团队和农村科技特派员为现代农业产业园服务,将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现代设施装备配套加速应用的集成区。

  (三)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与乡村休闲旅游及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打造种养有机结合,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旅游、电商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文化价值。

  (四)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等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与小农户的有机衔接。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产业化联合体等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鼓励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返乡进入现代农业产业园创业创新,将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新型经营主体“双创”孵化区。

  (五)建设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核心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促进农业竞争力提升和农民收入增加,树立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标杆,将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成为示范引领质量兴农、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核心区。

  (六)建设乡村振兴的样板区。围绕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创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重塑新型城乡关系,率先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立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第三章 资金审批与使用

  第五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名单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各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

  第六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在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各有关实施主体研究、对照省印发的工作方案、建设指引、绩效评价办法等,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提出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供销合作联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供销合作联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负责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经批准后,牵头实施主体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实施主体。

  各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必须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九条 实施主体按照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规、自主使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但不限于六个方面所列的具体事项:

  (一)农业设施,主要指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单层)、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补助。

  (二)土地流转,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四)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增加等方面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贷补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利息补助,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时间限定在3周年以内,贷款贴息合同生效视为资金已使用。

  鼓励地方政府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投入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除贷款贴息项外)与撬动地方统筹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比例达到1:3以上。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贷款贴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等方面。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须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当年度内资金使用率不低于30%(其中,2018年年度不低于20%),第2年年底前全部使用完毕。各实施主体每季度末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报牵头实施主体,牵头实施主体负责汇总,并于新季度开始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主体等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各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组织自评。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采取书面和现场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进度快、成效好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优先安排中央资金、省级财政农业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被取消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格的实施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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