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2018〕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旅游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旅游局:
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粤农〔2016〕95号)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提升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整体素质和质量,将示范点打造成休闲农业发展典范,打造一批乡村旅游品牌,助力全域旅游发展,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决定开展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监测及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示范点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经省农业厅、旅游局联合发文认定的前五批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共计286个。
(二)监测实施
针对近年来部分示范点品牌竞争力弱化、经营效益下滑、转型发展等情况,通过监测,淘汰不再具备示范点条件的主体,同时将仍具备条件但主体名称或品牌名称发生变化的示范点信息进行更新。
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主管部门普查本市示范点发展情况,根据示范主体填报反馈的监测表(见附件1),填写示范村点监测市级汇总表(见附件2),出具监测意见。省农业厅、旅游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抽查监测(方案另行发文),抽查率不低于20%。
二、创建认定新一批示范镇示范点
(一)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基本条件
1.规划编制科学。示范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建设规划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思路清晰,目标市场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2.扶持政策完善。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3.工作体系健全。明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统计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已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
4.行业管理规范。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对现代农业科技园、休闲农庄、观光采摘园、民俗村及连片的农家乐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园区建设规范,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修建休闲旅游基础设施行为,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象,没有发生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事件。
5.基础条件完备。镇域范围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接待服务能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要有路标、有指示牌、有停车场、有旅游厕所,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具有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功能的园区,要做到设施齐全、先进实用。
6.产业优势突出。在当地市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3个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分布在全镇25%以上的行政村区域,形成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有吸引力较强的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功能。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及线路。
7.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农民受益面25%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从业人员3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60%以上接受专门培训。
(二)示范镇申报程序
1.由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部门对本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2.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申报表》,并附本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
3.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镇初审,并择优报市农业局和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和市旅游局审核后择优报省农业厅。
(三)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基本条件
1.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乡土人情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通过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带动作用。
2.经营管理规范。经营主体应是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3.服务功能完善。园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4.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说明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有效。无违规建筑和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 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6.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三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8000人次以上,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四)示范点申报程序
1.在休闲农业单位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择优向市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3.市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报省农业厅。
三、有关要求
各市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测和创建工作,严格按监测标准和创建条件做好相关工作。
(一)前五批示范点监测材料
各市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示范点监测的正式意见(PDF格式)附各示范点监测表及市级监测汇总表,发电子文档至ncpjgb@126.com,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二)创建新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示范点要求
通过自我创建,达到“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基本条件”的镇和“全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的休闲农业点(包括农家乐专业村、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休闲农业合作社等),均可自愿申报。申报工作由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个地级市申报示范镇不超过2个、示范点不超过5个。
申报材料及时限:
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申报文件、示范镇和示范点的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各一式两份于2018年11月23日前报送省农业厅(农产品加工办公室)。相关资料包括示范镇示范点发展规划、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三年来获得的相关荣誉等佐证材料,同时各附有关材料光盘一份。
四、认定及管理
省农业厅、省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示范镇、示范点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和择优确定后,由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对评审结果与前五批示范点监测结果一并发文认定,对新认定的授予“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点)”牌匾,并纳入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统计监测体系,开展动态监测分析。
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对示范镇和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员工和农民利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镇或示范点资格。
联系方式:
省农业厅农产品加工办公室 练建军
电 话:020-37288351
邮 箱:ncpjgb@126.com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
邮 编:510500
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江飞
电 话:020-87513554
附件:1.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监测
2.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监测市级汇总表
3.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申报表
4.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5.前五批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监测名单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旅游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