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商规字〔20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机构:
现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7号)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是指,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国层面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因国家机构及职能调整,“二十四证合一”中原《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两个备案事项合并整合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目前由于海关总署正在推进与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整合,具体启动时间以海关总署通知为准。
2015年以来,国务院持续不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成本,增创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协作、全力以赴,确保2018年6月底前在全省全面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
二、以企业办事体验和获得感为导向优化“多证合一”办理流程
(一)对于《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税务登记证》等三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企业均无需补录信息,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设立后,企业即同步完成相关事项备案和登记,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将该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二)对于涉及《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涉及《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按照《意见》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填报相关经营项目,无需补录信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后,将结果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其中,对于涉及《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的分支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公安部门核实备案信息后,将结果反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三)对于涉及《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和《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涉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的企业(非分支机构),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的企业(仅限分支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须使用《意见》明确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相关经营范围,同时需补充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补充填报信息并上传有关文件。相关部门核实备案信息后,将结果反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
1.涉及《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及/或分支机构),补充填报信息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影响申请人已填写的经营范围表述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此项备案。
2.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的企业(仅限分支机构),补充填报信息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影响申请人已填写的经营范围表述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此项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旅游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应当约束相关企业及分支机构限期完成备案事项申报。
3.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企业及分支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补充填报信息填报完整不代表该企业同步完成了相关证照的备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企业的信息公示页面,只显示该证照事项名称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http://xzsx.mofcom.gov.cn/),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备案情况。
4.对上述10类需要采集“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的事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报送相关备案信息的方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或者通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
三、协同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
(一)信息共享方式。全省企业“多证合一”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农业、商务等采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的部门,相关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部门在中央层面以“总对总”的方式进行信息交换;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暂未实现本系统全省信息归集的,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各地共享平台进行对接,由各地共享平台将数据分发至相关业务部门。
(二)信息推送与反馈。全省企业“多证合一”信息将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各部门。其中,涉及上述需要补充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的10类企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商事登记后将根据经营范围或者企业类型匹配,先行精准推送相关企业登记信息给有关部门,便于相关部门在后续监管中督促企业完成备案义务;企业补充填报备案信息后,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相关备案信息推送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备案信息后通过上述平台将核实结果反馈给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
(三)信息化保障。省工商局、省信息中心牵头制定信息共享相关技术方案,各相关部门配合。省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升级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多证合一”事项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并进行标准化,有关备案信息采集模块的需求及应用验收,及时改造升级相关业务管理系统,配合省信息中心打通数据传输通道,做好本系统数据分发、应用与归集以及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双向信息对接,确保“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四、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企业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的,无需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以及换领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将登记、备案结果汇总后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批量反馈给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将上述登记、备案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对于申请人在设立、变更登记阶段未能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同步备案的事项,企业后续通过相关部门另行办理备案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接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后进行证照事项的公示。各相关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备案信息的增删结果,要及时、准确反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五、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
省工商局、省信息中心支持各部门共享“多证合一”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和推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被整合证照;对企业凭原证照、备案回执办理的许可、备案等,相关部门不要求企业因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原证照登记、备案手续。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到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办理信息更新手续。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的全面电子化,积极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实现“一网通办”,避免群众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
六、强化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保障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有关单位要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做好本系统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组织全系统推进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确保一线窗口服务力量、设施配置、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与改革需求相适应。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办事指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
本通知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粤工商〔2017〕2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广东省统计局
广东省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气象局 广东省信息中心
2018年6月25日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为切实解决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协同、不充分等问题,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多证合一’改革要有名有实”指示精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现就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明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
按照《意见》对整合证照事项条件的要求,经总结各地做法,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二、完善工作流程
“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申请及各部门确认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和信息需求,将企业信息全量或部分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下同)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共享。各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多证合一”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的原则以及措施办法,尽快推进省级部门、部门垂管系统与目前省级共享平台实现对接,打通数据传输通道,在省级层面实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四、规范信息采集项目
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实行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现有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部门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确需工商部门一并采集信息的,由各相关部门以便利登记、利于监管、精简采集为原则提出信息需求,工商部门梳理汇总后形成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见附件2.1)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见附件2.2)并纳入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对于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发放营业执照。各地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
五、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
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指导各地由“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反馈工商部门。各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
七、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3月—6月)。国务院各部门对本部门证照事项提出信息采集需求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工商部门修改补充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根据各部门业务应用需求,联合制定“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见附件3)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各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将另行发文,与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底)。各省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将国家层面的整合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本省“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对于本省已经整合但不属于国家层面整合证照事项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若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要及时进行调整。各省工商部门在核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自动、定向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的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月—12月)。各部门联合对各地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进行督查,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八、其他事项
各地要充分考虑“多证合一”实施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通过优化结构、统筹协通,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系统开发改造如期完成;建立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部门协同机制,省级各部门建立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本意见,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确保从2018年6月底前起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附件1: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2.1:“多证合一”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2.2:“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3:“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略)
工商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旅游局 气象局
2018年3月1日
附件1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序号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或备案事项) | 办理部门 |
1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油仓储 粮食仓储 食用油仓储 | 发改委(粮食管理部门) |
2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公安部门 |
3 | 公章刻制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公安部门 |
4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财政部门 |
5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劳务派遣(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人社部门 |
6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人社部门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 住建部门 |
8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住建部门 |
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住建部门 |
10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 住建部门 |
1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农业部门 |
12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商务部门 |
13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商务部门 |
14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商务部门 |
15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海关部门 |
16 | 税务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税务部门 |
17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质检部门 |
18 | 机构代码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质检部门 |
19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图书出租 报纸出租 期刊出租 音像制品出租 电子出版物出租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20 | 统计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统计部门 |
21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旅游管理部门 |
22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 | 气象管理部门 |
23 | 营业执照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
24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