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办〔2018〕5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畜牧兽医局、厅各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要求,为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现就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到2018年底,我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全国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
(一)建档对象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产品生产主体:主要包括规模以上生产主体,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见附件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
(二)信息采集
1.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别填写《广东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表》(见附件1)、《广东省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表》(见附件2),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省农业厅:执法局牵头组织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工作,省畜牧兽医局、种植业处、种子管理处、植保植检处配合。(联系人:执法局吕昊东,电话020-37288892,传真:020-37288180,电子邮箱:gdnyyj@163.com)。
质量安全处牵头组织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工作,省畜牧兽医局、发展计划处、市场信息处、种植业处、加工办配合。(联系人:质量安全处黄娜,电话:020-37288953,传真:020-37288231,电子邮箱:gdnyt16@163.com)。
3.各市农业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指导开展信用信息填报、归集、核实、整理等工作,及时更新信息,实现信用档案动态管理。可结合实际,增加信用档案信息表的内容,充实主体信用档案。
(三)档案应用
各级农业部门依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请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跟踪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鼓励有条件地方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依托农资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的信用档案。
(三)加强工作考核。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请各地高度重视。我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全国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见附件4)在2018年11月30前完成建档工作。其他县(市、区)在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建档工作。该项工作纳入2018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范围,我厅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1.广东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表
2.广东省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表
3.建档农产品生产主体规模标准
4.2018年底前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县(市、区)名录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