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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的通知

粤农[2010]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林业局,博罗县、高要市、曲江区农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于2009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研读《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有关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

  先行开展仲裁工作的博罗县、高要市、曲江区要认真学习《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在开展工作时,要认真对照《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的内容,并把《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的内容上墙公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协调,并认真总结经验,确保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有序、健康开展,为全省开展仲裁工作积累经验。

  二、认真做好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省农业厅已于去年开展了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工作,重点为各市、县农业部门培训一批师资骨干力量。今年各市、县农业、林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规划,特别是先行开展仲裁工作的博罗等三县(市、区)要有计划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为开展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制定有关仲裁具体操作等配套规章制度,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一)成立仲裁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林业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力争今年年底前,每个地级以上市各建立1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二)确立工作程序

  根据《仲裁法》、《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规程等,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案件处理各个环节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立案、取证、勘查、举证、调解、仲裁、合议、执行、结案等,对每一环节都要制定操作规程。

  (三)规范文书管理

  统一制定标准化的仲裁文书样式,规范开展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建立专门的仲裁档案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仲裁档案管理。案件承办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并完备相关手续,将各种仲裁文书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仲裁档案要及时装订,做到一案一卷,分类保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

  (一)加强领导。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在组织、人员、政策、财力等各方面提供工作保障。

  (二)争取财政支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各地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总结上报情况。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开展情况、纠纷的特点、趋势和难点等问题,集中精力,深入研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协调,总结经验,确保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有序、健康开展。

  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林业局将贯彻实施《仲裁法》、《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的工作情况,于2010年7月1日前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经管处、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

  省农业厅联系人:陈海真

  联系电话:37288551,37288222(传真)

  邮箱:jgcchz@126.com

  省林业局联系人:杨世农

  联系电话:81963920,81813689(传真)

  邮箱:gdly717@21cn.com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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