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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出台具体办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从生产到入口 监督管理不缺席

    日前,市政府印发《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农产品的产地、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加强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监督措施
  农业部门建三大体系管理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管委会)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负责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及本级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市、县级政府(管委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防疫检验检测体系,做好鲜活农产品(含初加工及脱水、晒干产品)的防疫检疫和检验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初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监督检查及生产指导工作。
  产地认定
  划定禁止生产区并设置标示牌
  对于农产品产地,《办法》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取得认定证书后,可以在产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某一区域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而且,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内容发生变更或者产地环境改善并符合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的,市、县级政府(管委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同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保障质量
  需建立生产记录并保存2年
  《办法》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以及其他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
  为进一步保障农产品质量,《办法》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并且,生产记录应该保存2年。
  同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办法》明确,市、县级政府(管委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分别对上市前和上市后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抽检时,不得向被抽查方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检测方法上,规定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被抽查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13日市政府印发的《肇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肇府〔200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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