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乡村产业发展、乡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帮扶保障等方面工作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同时废止。
撂荒耕地不复种
停发承包人补贴
乡村产业发展方面,《条例》强调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建立粮食生产补偿机制,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撂荒耕地的,发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
《条例》要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房屋的,依法免征契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政补助资金经法定程序转化为集体股份或者作为与企业合作的股本金,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
强迫农民集中居住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条例》特别强调,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实行集中居住,或者违规大拆大建;故意损毁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乡村景物、树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乡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乡村治理方面,《条例》要求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创新形式和活动载体,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管护以及村庄保洁等公共服务的,应当经民主讨论决定,依法依规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提取、使用等情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城乡融合发展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空间布局,因地制宜推进美丽小城镇、美丽圩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将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保障标准统一、待遇平等。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虚报乡村振兴情况
处分负责主管人员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完善珠江三角洲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机制,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参与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制度,建立健全驻镇帮镇扶村制度。每年6月30日要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主题活动。
《条例》提出,建立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多元投入保障及合理增长机制,建立项目库并规范管理,科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优化对重点领域的财政资金配置,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建立普惠性涉农补贴长效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的倾斜支持力度。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明确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稳步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完善森林碳汇交易机制,优化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农村绿色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满足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涉及乡村振兴发展项目支出。
《条例》明确,对促进乡村振兴工作的具体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建议、反映、投诉、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的;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的;其他未依法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