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是猪肉的生产和消费大省。据统计,2020年广东生猪屠宰量为2643.65万头,生猪屠宰企业营业总额达225.99亿元。截至今年6月30日,广东省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布名单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有329个。8月1日,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的实施将对广东屠宰行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为此,《南方农村报》记者专门采访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将主要从三个方面贯彻落实《条例》,强化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筑牢质量安全第一道防线
《条例》根据产业实际情况,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生猪屠宰企业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各项规定要求,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兽医与屠宰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督促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屠宰环节全过程质量管理,落实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
一直以来,广东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据介绍,目前广东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生猪定点屠宰厂派驻检疫人员,由检疫人员依法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广东省加强对生猪溯源的信息化管理,使用动物溯源管理系统和中南运猪通等管理软件丰富监管手段,构建从养殖端到屠宰端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流程监管。
强化政策引领,优化区域布局,引导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2018年我国非瘟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国务院提出加快屠宰行业提档升级,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变革传统生猪调运方式。广东省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在2019年及2020年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及《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大力推动生猪产业“四个转型升级”,提出了屠宰管理“优布局、标准化、改模式、建冷链、减数量、强监管”的工作思路,构建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配套发展的现代化生猪产业体系,对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方向性部署。并对新建设计年屠宰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标准化屠宰企业,以及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年加工生猪25万头以上的加工企业申办现代化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企业,原则上予以优先审批,不受生猪屠宰企业规划数量限制。
首先是优化屠宰产业布局。据了解,近年来,广东省积极开展小散乱差屠宰厂点清理整治,持续优化屠宰产业布局,引导屠宰产能从珠三角生猪主销区向粤西、粤北主产区转移,实现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转“调猪”变“运肉”。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省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布名单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有329个,压减67%。
其次是鼓励推行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据介绍,广东成立了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专家委员会,印发了省级的《关于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评估认定管理的办法》和《评估标准》,以监管常态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配送冷链化及追溯信息化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近两年全省共有50家屠宰厂获得“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称号,2020年广东有7家屠宰场获得“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称号。
再次是改变模式建冷链,引导生猪屠宰企业一体化发展。相关负责人介绍,广东积极指导推动生猪屠宰企业采取养殖或采购、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鼓励屠宰企业与养殖企业签订协议构建稳定的购销关系,加快改变“代宰制”等传统屠宰经营方式。目前,佛山地区已全面取消“代宰制”运作模式。适应“调猪”逐步转为“运肉”的大趋势,学习借鉴珠海、佛山等地的肉品冷链配送经验,进一步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积极推广“市或县域集中屠宰、冷链配送、乡镇分销”的经营模式。
强化监督执法,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据介绍,广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强化屠宰环节的监督执法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同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建立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部门将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多部门开展明查暗访、“利剑行动”“扫雷行动”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经营病死畜禽、动物产品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本次《条例》堪称要实施“史上最严格监管”。首先是健全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突出全过程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建立生猪进厂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二是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生猪屠宰厂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三是完善生猪产品出厂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是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求生猪屠宰厂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其次是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确保“处罚到人”。依照新《条例》规定,对向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另外,如果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