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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粮保供,提质护农”—广东农机3·15在行动系列宣传之二:农机投诉案例(2)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9日,甘肃华池县用户胡某向农机质量投诉机构投诉,说2016年3月25日,他从庆阳某销售公司44500元购得某型拖拉机一台,合格证、三包凭证及随机附件齐全。购机后发现,整机底盘编号模糊不清楚,不能办理牌证,还存在变速箱有沙眼漏油,发动机烧机油等现象,另外,修理不及时,妨害干活赚钱。但经销商不认为产品不合格,拒绝退货。用户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9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甘肃省农机投诉部门积极与销售商、生产企业联系并发出受理通知,反映机具情况和用户诉求,求证生产企业,用户反映问题企业是否知情、是否属实。销售商承认基本属实,因此,投诉监督员建议销售商作退货处理,并酌情补偿。调解过程中,投诉监督员感到,销售商重视诚信经营和客户感受、生产商重视持续改进,鉴于用户不能提供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失的证据,经多次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如下协议:44500元全价退机,补偿用户修理费400元;自退机退款后,用户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拖拉机底盘编号模糊不清楚,变速箱存在沙眼漏油,这明显是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属于缺陷产品,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立案开展调解,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和赔偿损失。

  本案中,产品不合格事实清楚,且发现在三包有效期内,农机用户及时投诉,因此,销售商理应依法履行修理、更换或退货义务。当然,可以维修或换货,但这样不能上牌照影响机器使用,所以妥当的方法是退货。销售商能正视问题,从自身找改进机会,非常配合,接受了主要的调解建议,值得肯定。此外,由于用户未保留充分证据,所以赔偿拖拉机以外财产损失的主张没有获得支持,用户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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